陕西省浦城市公交车爆炸案的嫌疑人在最终审判中被判处15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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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商报》报道,去年1月5日,一辆从Xi安开往浦城的公交车在浦城县迎宾路南段发生爆炸,造成包括爆炸者赵飞在内的5人死亡,25人不同程度受伤。2014年10月,渭南中级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党萌萌(赵飞的女儿)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最近,党萌萌的上诉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信息审查:
公共汽车进站时爆炸,造成5人死亡,25人受伤
2014年1月5日晚,一辆从Xi安开往浦城的公交车在即将进站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包括爆炸方赵飞在内的5人死亡,2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过调查,警方发现爆炸是由党赵飞的家庭冲突,谁想杀死他的妻子范。事件发生时,范因为没有和党赵飞坐在一起而幸免于难。
同年9月2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初,当事人赵飞因家庭矛盾对妻子范怀恨在心,欲以爆炸手段将其杀害。被告方萌萌知道其父赵飞想以爆炸方式杀死其母,仍为赵飞购买电池、钟表等制造爆炸装置的辅助材料,并提供资金和检查车辆发车时间等协助。公诉机关认为党的萌萌的行为构成爆炸罪,是共同犯罪的从犯。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在公交车爆炸案发生前,党赵飞对其妻子犯有两起爆炸罪,均以失败告终。同年10月底,法院判处党萌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宣判后,党萌萌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她知道党赵飞想用爆炸手段杀死范并积极提供帮助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证据证明她给父亲的汇款、买的钟表和电池是用于爆炸犯罪,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知道她父亲想用爆炸犯罪,并询问了他父亲的车辆离开情况,因此她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与此同时,渭南市检察院也提出抗议,理由是一审判决被重判。省检察院认为抗议不适当,并于今年2月决定撤回抗议。
■上诉人的供词
母亲患有精神病,认为自己是个负担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判决方萌萌犯爆炸罪的事实和情节清楚、正确。
根据党萌萌的供词,2013年7月和8月,她的父亲告诉她,范是个负担,他不能忍受,并提出要摆脱范,让她选择是范死还是他死。
方萌萌说,他爸爸告诉她,他给范买了保险,准备在班车上杀了他,造成事故,不涉及他,还让保险公司赔钱...
爆炸发生前,当赵飞曾两次试图杀死妻子范,但均告失败。党萌萌说,第二次失败后,他的父亲说,“药品的数量应该增加,整个车应该报废,它必须拆除(范)。”还有那三次爆炸,我父亲会和她讨论,她是知情的。
■最终判决
父亲和女儿是这起爆炸案的共犯,维持了最初的判决
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萌萌明知其父赵飞将在公共场所炸死其母范,仍向其父提供帮助,并对爆炸期间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有害后果采取放任态度,构成爆炸罪。
在赵飞试图以爆炸方式杀害妻子的过程中,党萌萌受赵飞指使提供帮助,是爆炸犯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经过调查,方萌萌上诉的原因,方萌萌两次帮助赵飞在公交车上实施爆炸未遂的事实,不仅在卷宗中有方萌萌的许多供词,而且有许多证词需要证实,其中方萌萌提供的时间、地点、方法、爆炸性质等细节与目击者的相关证词一致;
在赵飞策划和实施爆炸的整个过程中,方萌萌与赵飞的频繁接触,以及两人在每次爆炸前后的接触时间和地点,均可通过两人的手机通话记录得到证实;在方萌萌被绳之以法后,他坦承,方赵飞想得到保险赔偿,并决定在公交车上实施爆炸。他受党赵飞的指示,为党提供资金,并购买电池,闹钟和其他用于爆炸的项目。公安机关调查了有关证人。凭证、场所等。客观存在;
事件发生后,党萌萌发给党赵飞的短信可以反映出他对党赵飞在公交车上爆炸的事先了解。根据综合证据,可以得出结论,党萌萌知道党赵飞将在公交车上进行爆炸活动并提供协助,与党赵飞构成共犯。一审判决认定党萌萌构成爆炸罪,且定罪准确,因此党萌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近,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陕西省浦城市公交车爆炸案的嫌疑人在最终审判中被判处15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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