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有违规行为或即将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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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Xi安发布的微博报道,1月5日,陕西省教育厅发布了《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自动废止。2009年12月14日省教育厅发布的《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年检不合格的7项条件和退学的5项条件。
[如果年度检查失败,将停止注册]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公民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并停止招生。
(一)拒绝参加年检而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查报告的。
(二)年检未达到整改标准的。
(三)不执行招生记录制度或篡改记录内容的。
(四)在学习期间组织学生参与招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开展招生、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非法集资。
(七)未报告重大稳定安全问题,发生严重安全事件或不稳定事件的。
[禁止任意指控]
1、《办法》规定,人民教育机构招生工作实行备案制,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招生。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但应当统一发放学习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学校的性质和定位。
2、没有任意指控。
学生入学后,被要求退学的学生应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退费和退款手续。
3.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家长和社会筹集办学资金。
[违反或终止办学]
人民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办学。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二)擅自改变学校名称、性质和举办者。
(三)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章程的规定。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教育机构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对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办学活动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据报道,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使用非国家财政资金,承担高等教育援助或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办学范围应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现代远程教育助学考试;高等教育学院和本科援助;其他非学术高等教育培训项目。
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非学历机构),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由非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举办的,从事高等教育资助或者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校,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服务。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办学许可证》是民办教育机构从事办学活动的合法凭证,严禁无证办学。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出租或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学校名义以任何形式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
第五条人民教育机构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成员名单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负责人由决策机构任命,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职权。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紧密围绕高等教育开展办学活动,办学范围包括: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现代远程教育考试。
(二)高等教育专科、本科课程。
(三)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项目。
第七条鼓励人民教育机构走联合办学之路,整合办学资源,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效益。支持民办教育机构转制为其他非高等教育民办学校。
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招生工作计划,培养招生人员。严禁组织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招生。
省教育厅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实行备案制度。备案范围应包括:
(a)招生简章。
(二)在各种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
(3)向学生发出学习通知。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但应当统一发放学习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学校的性质和定位。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政策和相关要求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学生入学后,被要求退学的学生应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退费和退款手续。
第十条人民教育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必要时,省教育厅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人民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或者社会集资办学。必须严格控制资产和负债。当资产负债率高于30%时,主办单位应启动高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及时注入资金化解债务风险,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对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办学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公民教育机构应当建立稳定与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稳定与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当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或漏报。上报项目主要包括:招生和教学中的不安全条件;学生管理中的不安全状况;食品卫生的不安全状况;资产和负债的不安全性。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年度检查主要包括:办学条件、招生、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校园安全、资产和财务等。年度检查由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并提交自查报告,然后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年度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年度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公民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并停止招生。
(一)拒绝参加年检而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查报告的。
(二)年检未达到整改标准的。
(三)不执行招生记录制度或篡改记录内容的。
(四)在学习期间组织学生参与招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开展招生、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非法集资。
(七)未报告重大稳定安全问题,发生严重安全事件或不稳定事件的。
第十五条人民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办学。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二)擅自改变学校名称、性质和举办者。
(三)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章程的规定。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六条市教育局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自动废止。2009年12月14日省教育厅发布的《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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