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指控篡改病历并引用13年的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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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Xi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胆道手术已经有13年了,但是在康福路做生意的洪竹田和他的妻子仍然和医院争论不休。
这对夫妇认为,由于医院的改建,病历不客观,无法进行医学鉴定。医院仍然坚持认为病历中的问题是病历中的错误,不能证明医疗过失的存在。
昨天,Xi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再次开庭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洪竹田坚持认为,除非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能够提供原始完整的病历,否则不能配合残疾鉴定。经审判长多次解释,鉴定事关保护其个人权益,最后,洪竹田的丈夫表示,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残疾鉴定有法律依据,他可以配合。
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仍然坚持认为病历没有变更,病历信息中记录的错误不属于变更,只是客观错误,不会对整个医疗行为产生任何影响。它还声称,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是正确的,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后,由三级医学会。
审判结束时,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然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
事件回放
2001年
胆囊三次手术
3月,患者洪竹田入住Xi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现为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他分别于4月3日、4月19日和8月接受了手术。洪竹田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将胆管缝合严密,导致胆漏,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导致身体器官功能障碍。
2005年
1月份事故技术鉴定
在医院没有给出满意答复的情况下,洪竹田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根据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于胆管变异,胆管丢失,导致胆漏。这是一个无法避免和预防的并发症,并且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这不构成医疗事故。”
三月份申请笔迹鉴定
洪念青委托律师将《术前谈话记录》一式两份的“洪念青”签名笔迹送至司法部认可的国家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并提供了“洪念青”签名笔迹的部分样本。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材料中“洪念青”的签名笔迹与样品中“洪念青”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6月,患者起诉要求赔偿
洪竹田以原告身份起诉雁塔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过错责任并赔偿2000元。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拒绝承认这一身份,并申请了笔迹鉴定。陕西公平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术前谈话记录中的签名与样本签名是同一人所写;样品中的指纹与红娘的相同。
2006年
一审和二审
雁塔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2000元,并承担3000元鉴定费。洪竹田拒绝接受上诉。2006年5月,Xi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洪竹田申请再审,于2007年3月被Xi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2008年
省检察院于5月提出抗议
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议,理由是陕西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项鉴定结论和复议违反了法律程序。
该案于8月重审
Xi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雁塔法院重审。
雁塔法院认为,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交的住院病历存在诸多涂改和错误,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合理解释。医院提供的洪竹天住院病历存在七个问题,如病历中记载的患者户籍所在地和联系人姓名与实际情况不符,入院日期记载不一致,门诊和住院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病理诊断为“急性复发性胆囊炎”。
2011年
3月,原告获得41万英镑的赔偿
由于医院伪造或篡改病历,医疗事故等级无法确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应按最高等级标准确定。2011年3月,雁塔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洪竹田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鉴定费共计411,030.85元。
洪竹田夫妇提出上诉,理由是赔偿金额相差很大,他们要求知道指纹识别是真是假。与此同时,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也提出了上诉。
7月再次发回重审
Xi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于缺少双方认可的病历,中华医学会不接受鉴定委托。
2013年
赔偿金额超过9万元
2013年1月,洪竹田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预执行,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根据法院预执行裁定向洪竹田支付了3万元。
2013年11月中旬,法院再次裁定,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向原告洪竹田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9.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还应支付6.4万余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医生和病人之间无休止的争论
NPC代表:陕西将尽快实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六名医生和警察在Xi中央医院的医患冲突中受伤
卫生规划委员会对受伤的医疗案例做出了回应。医生不是神,希望每个人都能理解更多
标题: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指控篡改病历并引用13年的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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