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独家丨直击上海华信百亿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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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顾湘上海报道
一百万元的闭门会议今天召开了。
中信建投证券株式会社4日召开了“16申信01”“17华信y1”“17华信y2”年第一届债券持有人会议。
不知道为什么,原定于“上海市徐汇区兴国路111号中国华信大院”的会议地点,一周前紧急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塘路588号上海皇延国际酒店”。 一位参会代表遗憾地对《中国经营报》的记者说:“其实,我想去看传说中的华信大院。”
上午8点30分左右,债权人会议的参会代表陆续访问了会场。 一进酒店,六七名华信员工就可以排成一排,为参会代表签名,颁发“参会证”。 接着,可以坐旁边的电梯直达3楼的宴会厅,会议在3楼的“水晶厅”召开。
“被刺”,三楼电梯门甫一打开,参会代表就面临着极其严密的安全系统。 除了多个酒店保安外,13名外聘警卫还分两组轮流进行保安检查。 参加者的随身物品需要放在旁边的储物柜里,用条形码纸扫描领取。 但是,由于人数不正确,可能6排36格的储物柜不够了。 到场的参加者只能用酒店的塑料袋把行李放在柜子旁边的桌子上。 有趣的是,任何电子产品都不能带入会场。 会场为参加者准备了纸笔。 “排队坐着,仔细听,记住”。
由于参加者人数多,酒店的地面停车场很快就满了,酒店外平时通往地下停车场的地面便利通道也挤满了车辆,到达晚的车辆只能从路边按照引导板寻找停车场的入口。
《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报道,参加会议的机构代表超过50人,其中包括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企业、创金合资基金管理有限企业、人寿保险资产管理有限企业、国投泰康信托有限企业、华泰期货有限企业、上投摩根等金融机构
据记者介绍,今年3月,立信会计的入场审计、普华永道进行了调整,至今没有结论性意见。
上午9点,会议正式开始。
上海华信方面出席这次会议的是中国华信能源有限企业总裁陈秋途和上海华信国际财务企业社长王洲。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介绍,债务委员会于3月5日成立,遵循“底线思考,不让破产”。
作为与100亿元资金相关的会议,比预定的结束时间晚了将近2个小时,体现了这个会议复印的重量、问题的难度。
尽管如此,一位参会代表说:“很混乱。 其实在第一次会议上也不能讨论任何结果,中信建投证券也起到了债权受托管理者的作用,和通常的债权人会议没有区别。 ”。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到目前为止发表的消息,这次会议时间是上午9点到11点。 实际上,11点20分左右,上海华信国际财务企业总经理王洲还在回答最后的问题。 之后,从11点25分开始,参加者陆续离开会场,从登记箱中取出手机,和领导小声报告,用手机整理笔记,用微信讨论进展,询问律师意见,在长通道上,匆匆取出手机。
关于审议议案的第2条和第5条,争论很多。 “2和5选择了其中之一,但第5条授权受托人在相关协议上签名的议案不明性很大。 ”。 上述与会代表向记者表示。
第二条议案规定:“关于委托管理者参与诉讼、财产保全、破产、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事项,债券持有人负担上述事项而发生的聘请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维护费用、担保费用, 第五条议案是“关于允许受托管理者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结果,十三条议案中,只有第五条被否定了。 但是,与第5条比较类似的第9条“授权受托管理者为了维持和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而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会议打算审议议案。
(一)关于要求发行人提供增信措施的议案。
(2)对受托管理者诉讼、财产保全、参与破产、第三方中介机构雇佣等部分事项,债券持有人负担上述事项而发生的雇佣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维护费用、保证费用、破产
(三)要求发行人在会议决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逐一披露证明3月1日财新网的负面报道,对负面消息爆发后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披露证明,详细披露全部资产负债的明细,提供年3月31日之前的财产清单。
(四)关于要求发行人定期披露货币资金的情况、发行人产生任何新资产抵押权、出售资产等事项,都需要发行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
(五)关于授权受托管理者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6)要求发行人对当期债券的支付采取追加增信措施,提供债券所有者同意的独立第三方增信保证或具有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保证,价值必须足以涵盖当期债券的利息对应议案。
(7)向发行人逐一公开证明会议决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3月1日财新网的负面报道,对负面消息爆发后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公开证明,详细公开全部资产负债的明细,将年4月30日现在的财产清单和质押冻结状况
(八)要求发行人取得所有者同意的企业高管每天向所有者通报情况,通报复印件包括企业货币资金状况、公开市场债券兑付或处分的进展情况、公开市场债券偿还资金的安排措施等,向发行人抵押任何新资产。
(九)关于受托管理者为了维持和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而批准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十)关于发行人认定发生募集证明书的第四节第五条“发行人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机制”中列出的违约事件之一,违约事件连续30个工作日未得到纠正的,将立即到期本期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
(十一)关于债券持有人的保存,有权单独或共同向发行人提起诉讼,包括追究本期债券的本金、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议案。
( 12 )要求发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期债券不进行债权周转,不放过废债,保证债券本金兑付的议案。
(十三)要求补充公开发行人、发行人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述股东的相关人员、发行人相关人员持有的未请求债券的份额和比例的议案。
(编辑:邓成校正: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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