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还原“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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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给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表现,必须淡化和弱化这种外部“干扰”。 练习内部工作,增强竞争力,扩大产品研发,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智造”
荣民/文
年12月11日,我们迎来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周年的日子。 当年入世过程中被称为强加给中国的“三座山”之一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再次引起国内外的关注。 这个“难题”到底“难”在哪里,真的像一般理解的“难”吗? 如何处理和解决呢?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以下简称“第十五条”)在对比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的做法而不是中国国内的价格和价格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和“流动性幅度” 也就是说,以与中国该产品具有相似或相似生产条件的国家的产品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从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计算三个倾销宽度的方法中排斥中国。 所以美欧等国家发表中国产品反倾销税是惊人的大数字的根本原因,这也是中国企业认为美欧等调查不公平和歧视的根本原因。 毕竟,有多少国家和中国公司的产品价格相似呢?
这个反倾销调查行业的“替代国”做法实际上脱离了1999年11月末中美双边签署的入世协定,但之后,由于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导致双边义务多元化,最终导致美国国内法的反倾销
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其《对外贸易法》中设定了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标准,使用“替代国”的做法计算了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出口产品的流动幅度,据此征收高额的流通税限制了产品的出口规模。 中国产品开始大量出口到美国后,美国政府“自然”地将这种“替代国”的做法适用于中国产品。 欧盟也有类似的“模拟计算”方法。 这些成为美欧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的“杀手锇”之一。
认真研究第15条和《中国wto加盟事业集团报告书》的英语复印件(中文不是wto的法定语言),第15条的法律定位不是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款,而是反倾销这一特定行业中的技术操作
首先,从贸易总协定( gatt )到世界贸易组织( wto ),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没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等概念。 查阅了wto的法律文件,gatt1947的反倾销规则中只出现了“贸易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成员”的概念。 尽管如此,这个概念不是成员经济运营体制的认定。 1989年苏东剧变后,在1994年结束的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中,这个概念也不存在了。
其次,美国人在中国入世谈判时需要找到限制中国产品大量出口的“利器”,其国内法中的目的是将对“非市场经济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替代国”做法纳入wto规则。 因此,美国通过中美双边准入协定将“替代国”的做法写入其中,“按道理”将该国内法中的歧视性技术规则纳入“中国加入wto议定书”,表现为第15条的现有规定。 经过中方谈判时的合理努力,该条款只表达反倾销调查的技术操作方法,与其他任何问题无关。 据此,中国入世后,美国对外强调,不是根据第十五条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是按照国内《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不给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
第三,解读第十五条必须建立明确的逻辑关系:世贸组织条约和美国、欧盟的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 美国、欧盟在国内法中的逻辑关系是,为了不给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中国产品中应用“替代国”的做法来计算流动幅度。 但是第15条没有建立这样的因果关系。 第十五条成员方面确定根据国内法进行的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可以适用“代替国”的做法,“总之加入后15年应该结束”。
即使仔细阅读第15条的复印件,在反倾销调查中适用“替代国”也不能与中国不承认“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直接建立因果关系! 而且,在wto从gatt确立的条约起草规则中,避免了通过在条约条款中制定所谓的基准来认定成员的经济运营体制。 因此,第15条不是世贸组织中国经济运行模式“非市场经济化”的认定,而是反倾销调查行业关于技术问题的具体适用规定。 为什么有必要“评价”中国经济运营体制的功能呢? 最终重要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快速发展的自我路径选择。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自己的经济运营体制难道不是市场经济必须以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为前提吗? 比如,我们的“制度自信”在哪里?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大体,任何当事人都不能以国内法为由回避自己在国际条约下的义务。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天到现在,很多国家对反倾销调查适用第15条没有异议,但很多国家援引“替代国”,中国产品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年来与中国贸易政策的比较审议中,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履行第十五条义务没有异议,表示中国严格履行了“必须遵守条约”的国际法义务。
相反,在接近第15条规定的15年期限时,严格履行国际义务的中国,对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也同样有权施加“需要履行条约”的义务:根据第15条规定,从年12月11日开始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流 这是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条约义务,在这个时间节点后必须结束比较中国产品和公司这种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歧视方法。
中国如何能保证其他成员方面几乎具体执行“必须遵守条约”? 中国有权要求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在国内法的框架下遵守这项条约义务。 也就是说,从去年12月11日开始,在关于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新调查事件和再审事件中,国内的调查机构不得采用“替代国”的做法。 否则,将直接违反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条约义务。 如果任何wto成员在这个时间节点后反复采用“替代国”的做法,中国将在wto框架内采取措施,诉诸wto争端处理机制,要求该成员根据第15条的适用期限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条约义务
第十五条面对到期的现实美国和欧盟表示在其国内立法中制定新的技术规则和做法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流动幅度。 例如欧盟提出了取代现在的“市场经济公司待遇”( met )标准的所谓“市场扭曲”标准,希望继续用“替代国”的方法判断中国产品是否被倾销。
从wto最惠国待遇开始,第15条失效后,“替代国”的做法是“寿终正寝”。 之后,如果美欧真正制定制约中国产品的新的调查方法和调查手段,中国就可以援引wto最惠国待遇,通过wto纷争处理机构反对欧美的这些新的“国内法”规定,新的国内立法违反了wto规则 这些其实也是“条约必须遵守”的大致具体形式。
而且,对照美欧不打算提及第15条到期后的安排时提到的“还不给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表现和含蓄,必须从政治层面淡化,弱化。 今天的中国已经不能和十五年前同日而语了。 越来越强大和自信的中国需要以越来越强大和自信的姿态展示在世界面前。 曾经的压力和“山”现在都不是问题。 谁能否定第十五条适用的这15年不是中海对外贸易大而强的过程,也是中国自信的过程?
结果,不要让“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继续牵着中国的鼻子走。 第一步是切断第十五条和认定“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地位”的关系。 把第十五条严格限定在反倾销调查的技术行业。 由于歧视性的“替代国”做法曾经给中国公司和产品带来了不公平的待遇,中国产品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妨碍了产品的出口。 但是,接受海外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出口额与中国整体出口额相比还足够小。 不需要高估反倾销的影响,不要高估“替代国”做法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世界贸易形势低迷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在第十五条“替代国”做法到期的情况下,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事件也不会减少,中国企业面临的出口压力和挑战也不会减轻。 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产品的结构矛盾没有得到比较有效的处理,市场多样性依然很重要,千家万家公司向同一个市场出口同类产品,价格上的自相残杀频发,当然容易受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
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后,公司会计基础员工比较弱,特别是财务状况,公司价格控制体系不完善,原始证书不真实,不合法,不完全,中国公司反倾销应诉的胜诉概率与预期比较 除了排除中国的歧视性方法因素外,中国自身产业结构不合理、公司内部工作不足、管理方法落后、销售手段单一、中长期快速发展的战术不足等是急需面对和处理的问题
因此,练习内功,增强竞争力,开拓市场,扩大产品研发,从“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增加产品附加值等,是中国产品加强市场竞争特征的“不二法门”。
作者曾经在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工作,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编辑:王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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