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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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加入《民法》
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变身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来源于罗马法,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令中。 “直译过来就是‘商业诀窍’,为了通俗易懂,翻译成‘商业秘密’并固定下来。”《民法总则》立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宪忠教授说,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利益 例如,中医世家几代的祖传经验和秘方,酿酒和制醋的百年家族产业配方等。 以前,人们因为认知不足,误解专利是商业秘密,其实不然。 因为专利是向社会公开的,需要国家公权的强制保护,商业秘密是秘密,两者正好相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管育鹰表示,长期以来,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和赔偿所依据的第一部法律是《不正当竞争法》。 无论是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还是禁止标识抄袭公司的大小等,学术界都公认这是知识产权的复制品,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是民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是市场秩序中竞争者之间的民事关系。 该法仍有相当一部分扰乱国家自主干预的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文案。 当然,知识产权单行法也有一部分需要国家干预。 例如,包括侵害顾客的公共利益,但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为此,知产学界一直呼吁,希望将调整经济关系的部分从《不正当竞争法》中分离出来,或将调整民事关系的知识产权副本从《不正当竞争法》中独立出来。 因为目前这部法律正在编纂中,这也成为知产学界非常关心的事情。
《民法总则》出台前,商业秘密未被确定为知识产权,在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存在抵触,首要问题是司法人员未将商业秘密作为产权对待,未像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那样给予办案人员足够的重视 加入《民法总则》后,被提升为“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商标权“对等坐”,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 知识产权行业专家、三亚知识产权研究所执行主任陶虹博士说。
“亡羊补牢”已经晚了
育鹰表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并不是严格的权利,只是被视为合法的民事权益,但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三部知识产权法中,都确定了各自的垄断权,目前的商业秘密是《民法总则》 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都通过各种公示、公开方法公开权利客体和复印件,他人未经许可构成侵权,商业秘密只能采取保密措施。 一旦泄露,就有可能失去保护。 因为你不会一次性追究泄密人或盗窃人的责任。 与其他全球知识产权不同,只要在保护期内,随时可以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中国涉及商业秘密维权的案件90%以上涉及人才流动,如果商业秘密泄露,无论公司如何追究责任和维权,公司利益都会受到严重损害。 因为这家公司最好不要发生泄露风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小组主任陈浩说。
几年前,陈浩曾解决过这样的事件:一位计算机博士赵某帮助柳州市某软件企业开发软件,并承诺知识产权将归于软件企业的一切。 之后,开发的软件在市场上很受欢迎,但在这个软件完全升级阶段,赵某集团和其他人一起在北京成立了另一家软件企业。 赵某利用柳州企业的研发成果,巧妙覆盖,取得了计算机软件版权证书,该市场销售盈利百万元。 随之,柳州企业受到冲击,销售大幅下跌。
柳州当地警方接到柳州企业通报后,前往北京进行取证,委托北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京、柳两地企业的软件产品是否实质性相似。 最终,两家企业的软件被认定属于同一产品的不同版本。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赵某说明了最终窃取柳州企业软件,谋取巨大经济利益的犯罪事实。 经公诉和审理,赵某最终被柳州市终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这起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在柳州软件企业胜诉后结束,但在实践中原告因举证困难,案件屡屡败诉。 此类事件最多涉及“客户名单”,其次是制造公司的技术产品配方、制造技术或做法等技术秘密。 “就像旅行社员工跳槽后,带走一点原企业的客户资源,这是侵犯商业秘密。 ”。 陈浩说,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寻找“秘密点”是这类案件的难点。 “一般不为人知”,也就是说,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要素中最重要的,没有“秘密点”,商业秘密就无从谈起。 权利至少在起诉前确定“秘密点”的所在,发动这种商业秘密维权,才能赢得诉讼。
“而且,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公司将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维权惩戒对方,秘密已经被人知道,如不特定的人所知,损害公司不能追究所有人的责任。 只能追究用不正当手段窃取秘密的责任。 ”管理鹰说。
防患于未然是上策
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原告(即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需要在原告有商业秘密新闻时在节点前提供表明是否属于非公知新闻的证据,是明确只有非公知才能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即“秘密点”是否存在的过程 二是提供证据表明原告和被告的商业秘密新闻是相同还是实质相同。 即使有商业秘密,被告实施的技术新闻与原告不同的情况下,也同样不会侵犯商业秘密。 这两点举证对原告维权构成了很大的困难。 商业秘密侵害、被告侵权行为比较隐蔽,原告很少有机会获得被告侵权的确凿证据。
陈浩说:“权利人提高保密意识,阻止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比寻求泄露后的救济更有现实意义。” 公司表示只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维持自己的特点。 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商业秘密保密机制,加强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重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尽量培养员工对公司的认可感和归属感,尽量减少“跳槽”现象的发生,员工离职带来的生意
陶虹说:“要保守商业秘密,亡羊补牢晚,防患于未然是上策,众所周知的‘可口可乐’就是成功案例。” 这个饮料的核心配方至今已保密120年,它是绝对的秘密,全世界都知道这个配方数不胜数。
在申请专利保护还是作为商业秘密自行保护方面,陶虹认为,这两种权利保护方法都很重要,取决于权利人自身。 专利保护以技术公开为代价,对容易模仿的产品,需要申请专利保护,但对配方生产的产品来说,商业秘密的保护优于专利保护。 因为配方一旦公开,产品就会失去独特性。 所以,如果自己觉得有自信,就用自我保护的方法,不申请专利。 毕竟,专利权的保护期也不过10~20年。 关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权利人需要自行权衡利弊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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