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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一高楼侵犯邻居采光权 一审被判赔偿10万”

来源:西安新闻网作者:欧陆生更新时间:2021-03-27 02:04:03阅读:

本篇文章1722字,读完约4分钟

紫峰大厦资料图

6年前,由于家中被南京第一大楼“紫峰大楼”遮挡阳光,市民陈夫妇通过了诉讼维权,但不愿为律师代理。 6年后,陈的儿子站起来,为年迈的父母谋求“阳光权”。 日前,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理此案一审宣判,“紫峰大厦”发包人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企业一次性不重复补偿陈先生10万元。

“南京第一高楼侵犯邻居采光权 一审被判赔偿10万”

令人不安的事

阳光阁”照不到阳光

2004年,杂技演员陈军(化名)购买了南京市厚载巷阳光阁小区的203间产权房。 这座面积170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好,陈军看中了这一点,决心为年老的父母购买这套房产。 2005年,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年竣工。 大楼建成后,以其358米的高度矗立在南京鼓楼广场一侧。 “紫峰大厦”成为南京新地的目标,与周边市民也引发了一点纠纷,大厦妨碍了周边居民房屋的采光,其中直接影响了陈军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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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国资绿地通知陈军父母和其他3栋相邻房屋的所有权人,协议“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的采光问题,同年向其他3栋房屋的所有权人各支付了5万元,但只有陈军家。 随后,陈军前往国资绿地谈判,但对方称陈军家符合日照标准,因此拒绝给予补偿。 年,陈军父母向法院起诉国资绿地,但后来因律师不愿代理,将其撤回。 此后,陈军接手父母的维权行动,寻找国资绿地谈判,但对方未给予确定答复。 没办法,陈军今年5月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报告国资绿地,声称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犯了家庭的“日照权”,被告主张其损失不会重复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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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问的直接袭击

日照是否达到两个小时是关键

关于“日照权”,大寒日(大寒是国家测量日照时间的基准日、规定住宅室内采光时间的基准计量日)的日照累计时间是1小时还是2小时是维权的关键。

审判中,国资绿地提出陈军所在的203室房屋采光符合国家标准。 “南京市规划局此前给出的补偿参数是,大寒日日照时间累计不足1小时的,将酌情给予不同金额的补偿。 我们按照南京市规划局给出的标准对参数给予补偿。 》国资绿地代理人于2005年向法院提交了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发行的计算机日照分解图。 其中显示,农历节气大寒日203室累计日照不足2小时,其他3户为大寒日日照累计不足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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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法院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解图显示,“紫峰大厦”建成前,原告居住的203间房屋大寒日连续日照时间1个半小时以上、2个半小时以下,累计日照时间1个半小时以上、3个半小时以下。 “紫峰大厦”建成后,203室房屋大寒日连续日照时间1小时以上、不到1小时半,累计日照时间1小时以上、不到2小时。 据此,203室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明显减少,但减少的直接原因被认为是“紫峰大厦”的影响。

“南京第一高楼侵犯邻居采光权 一审被判赔偿10万”

南京市根据中国《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大寒日达到2小时以上的标准。 该规定还详细列出了三种特定情况。 其中之一是“在原设计的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都不得降低相邻住宅原有的日照标准”。 在本案中,被告违反了这项规定,不仅减少203室房屋的日照时间,而且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低于2小时以上的国家标准。 被告与原告所有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进行辩驳,与事实不一致,法院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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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官联系

日照时间减少

对健康有影响

在本案中,法院为什么要支持原告索赔10万元的所有诉讼主张? 主审武加庆对此进行了解释。

武加庆说,生命离不开阳光,阳光不仅对生命重要,对健康也很重要。 城市要快速发展,高楼要建设,但公众的“日照权”,即“日照权”要进一步保护。 因此,国家和地方制定了相关硬性标准,而这些硬性标准也是法院判决必须遵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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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作为有日光阁的203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日照权”必须受法律保护。 “紫峰大厦”建成后,将使原告所有房屋的日照时间减少到国标以下,对原告和家属的健康和生活产生有形或无形的影响。 被告作为“紫峰大厦”的建造者和全体人员,应该就“紫峰大厦”对相邻权利人造成的侵害及时进行补偿,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结合203室房屋日照减少的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原告认为被告补偿10万元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法庭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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