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 第三方损失可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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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天津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操作,履行公司环境责任,本报讯(记者张鸣岐)近日,天津市环保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督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环境风险防范有望升级
三种公司参加这个保险
重要: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公司。 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矿业、重有色金属冶金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医药领域的高环境风险公司是生产、储存、运输、采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公司,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二恶英排放公司。 环境保护部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公司。
这些情况得到保障
在保险期间或者合同约定的追溯期限内,保险机构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以下事项:第三人因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或者减少第三人在污染事故中的损害,实际支付的直接、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了为减轻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抑制污染物扩散或消除污染物而实际支付的直接、必要、合理的费用等。
参加保险享受政策优惠
为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秩序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相结合,推进公司的环境监督管理。 将风险公司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纳入公司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公司参与各类创先评级、iso14000认证、上市融资等环境保护考核的重要复印件。 对保险公司实施优惠政策。
环境保护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符合保险公司申报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污染防治项目;其公司在新建、扩大、改建建设项目时,依法优先核准的公司在参加各种评选先进活动时,优先进行评级。 严厉调查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部门。 进一步加强对高环境风险、高环境风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对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事故单位的处罚力度。
为了建立天津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操作,推动公司履行环境责任,近日,市环保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有望升级。 进一步加强对高环境风险、高环境风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对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事故单位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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