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Xi蓝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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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郑兰高姿[2020]1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有效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Xi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南河大桥位于河北省灞河滨河路、新田有路——312国道——白马河以南、312国道与白马河——东城水库交汇处——沿灞河以西、滨河东路以东的水库河道。这个地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工业园和西北家具工业园,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烟火区域:
在镇政府人口密集的街道上,从2020年1月17日(农历23月)0: 00到2020年2月8日(农历15月)24: 0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区域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4)公园、山体等重点防火区域;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和养老机构;
(六)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九)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3级以上和应急响应等级3级以上,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5.举办烟花爆竹晚会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等级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并取得《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因重大活动需要在禁止销售或者限制燃放的区域举办烟花爆竹晚会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行政许可前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六、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拥挤场所投掷,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七、广大公众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八、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管理和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部门要严格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九、广大公众应切实增强安全环保意识,提倡春节期间不燃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为全县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建设做出贡献。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报告电话号码:
县公安局:86758800
县应急管理局:82721338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5日
以上所有活动已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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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需要,为避免人群聚集造成的交叉感染,有效保护公众和朋友的健康和安全,自2020年1月24日(除夕)起,Xi辖区内各级文化馆和图书馆暂停开放,旅游景点暂停开放,各类文化演出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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