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委员:终身监禁不止适用于重大贪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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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8月25日电(刘茸)在今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在审议刑法修正案(9)草案三审查时,常务委员提出“终身监禁”作为本次编辑中新出现的提法,必须得到更明确的定义。
根据草案三的审查,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判处缓刑的,人民法院将其死缓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假释。 这是为了防止这类罪犯以各种方式过度服刑。
乔阳委员指出,减刑为无期徒刑并执行终身监禁,是刑法执行的措施,不是增加新的刑种,必须在提案中确定。
李宁委员也指出,为了防止“冲动立法”,临时追加罪名的,必须深入调查,不能通过一次审议列入法案。 他不赞成在“终身监禁”中使用“新建”和“增设”的概念。
严新委员主张,虽然过去的国内刑法中没有“终身监禁”,但其他国家对“终身监禁”有明确的定义。 “国外很重视对社会危害特别大的犯罪分子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现在是否只限于贪污罪呢? ”。
他建议,如果有一点犯罪分子获释后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也要考虑适用终身监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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