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振涛:对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解读的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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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公布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引起热议,首要的是第三方支付目前与大家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很多人采用或经常采用第三方支付服务。 因为这种大众熟知的金融产品太引人注目了。 但是,过度关注并不意味着应该被过度解读,不应该被误读。 随着新媒体网络传播平台的推进,许多未经仔细研究的错误观点和知识扩散,实际上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找出当前政策解读中有些混乱的视听错误观点,重新解读管理方法,恢复政策本意。
第一,很多解读混淆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本质区别。 有人把管理方法解释为央行在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营造一个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实际上,这种理解犯了大致的错误。 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也不是银行。 围绕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出台了两项相关行政法规。 一是年公布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征求上述意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从这两部法规的名称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也不是商业银行。 不是一种机构,谈什么样的竞争? 此外,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的运营机制来看,第三方支付是借助通信、计算机、新闻互联网的安全技术,使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法,在客户、商户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之间建立渠道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因此,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应该是互助互补的关系,辅助商业银行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弥补了商业银行在开展这类业务方面的服务不足。
第二,许多解读混淆了支付结算和支付清算这一基本金融概念。 有人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结算能力以降低风险,但实际上,管理办法的核心是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支付结算功能。 结算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之间通过商品交易、劳务供给和资金筹措等经济活动进行的货币收支行为,其首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清算是指银行同业往来中对应差额的轧制,即通过经济主体的经济往来活动进行银行间筹资后进行的银行间资金账户平准化。 一般来说,支付清算系统是中央银行为金融机构和社会经济活动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非营利性、非市场化、公共性基础制度安排,是一国经济金融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一样的。 但是,在目前监管不到位的第三方支付行业,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为各银行开立的账户筹措资金,可以清理内部资金,很容易绕过央行支付清算系统的监控。 这给央行统计基础货币量,比较有效地开展货币政策调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更给维护支付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带来了负面效应。 因此,根据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定位和支付账户资金余额与支付限额的限制,在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清算空的过程中,不集资形成资金池,在资金通道平台上,
第三,很多解读混淆了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支付账户和在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的区别。 有人对第三方支付提出限额管理,不限制银行存款账户是歧视性行为,实际上并没有认识到支付账户的余额和银行存款理论的区别。 银行存款是指公司或个人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其归属权和聘用权完全属于资金所有者,其他机构无权未经许可聘用和触摸。 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保留的余额实际上是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款”和“备付金”,这笔资金并不是唯一以该客户为名义的银行存款,不能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 因此,对准备金余额进行一定的规模限制,确定其“非存款”性质和支付机构“非银行”性质,有助于更好地保护顾客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事实上,银行存款账户资金管理更加严格,监管机构不仅对银行自身的业务模块和风险管理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高标准的监管要求,对网络银行、电子银行等金融网络化业务也同样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其中一些是监管
第四,混淆了支付账户的余额支付限制和个人支付的限额的区别。 有人认为管理方法中规定的一些硬性指标不符合老百姓目前的费用习性和能力,影响了客户的正常支付行为和客户体验,但实际上,这种错误的理解并不十分了解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 方法综合类支付账户、费用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了全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的限额,不同安全等级的支付指令验证方法分别设定了每日支付额5000元、1000元以下的限额,但这一限制与上述支付账户相比 支付金额超出时,可以通过快捷支付、电子银行等方法从装的银行卡上扣款支付,其支出额实质上不受影响,其增加的支付环节和体验感的下降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消除。 此外,如果根据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进行验证并得到客户同意,则支付金额没有任何限制。 这样,为了比较支付账户的余额而采用的限额规定是安全性和便利性并重的,符合“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监管初衷。
在这四个问题的正本清源之后,笔者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会影响第三方支付领域,但这种影响并不完全是负面的,越来越显示出积极性。 第一,向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热潮减退,领域迅速发展,变得更加合理。 牌照制度实施以来,第三方支付牌照已成为市场抢手的稀缺资源,在近300家支付牌照的公司中,真正能够通过通道业务盈利的凤毛麟角,以“概念、屯牌”著称。 监管方法相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位,使其快速发展空之间和业务模式有了明确的方向,预期利润夭折,削弱市场牌照估值,第三方支付市场更加合理。
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面临较大调整,技术力量雄厚、市场占有率高的公司逐步控制市场,最终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根据通道业务特质,“规模经济效益”在这个领域应该非常明显,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形成一定的垄断特色,才能尽量降低价值成本,为支付环节提供廉价高效的服务。 对于缺乏特色、同质化严重的中小企业来说,商业模式的限制剥夺了直接依赖生存的“腾讯空之间”,市场前景堪忧。
三是除了争夺市场占有率外,第三方支付领域更应该重视技术改革创新,给高安全性和高便利性的新技术带来了更大的希望。 管理方法中提到的收款客户优势专用设备、5种交叉认证方法和3种支付令验证要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便利性,降低了部分客户体验感,但为技改创新指出了具体方向,鼓励了技术进步,肯定了以前备受瞩目的指纹、面部技术在金融业的更广泛应用
四是在“去银行化”、“去银联化”和“渠道化”的定位下,让第三方体现金融中介概念的支付不断增加。 其次,第三方支付机构要逐一发挥其技术手段和业务模式的特点,成为以前流传的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业务之间的链条,银行类金融机构成为普惠金融对外接触快速发展的无缝接口,网络金融机构成为 发现在缝隙中生存的第三方支付产业有左右力量,表现出更顽强的生命力。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和金融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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