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药中含有违禁成分 商家被判刑罚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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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虹口区检察院提出的全市首例食品药品行业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开庭,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并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支付生产销售的伪劣减肥保健产品10倍的赔偿金,共计24.8万元。
张某注册成立企业,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等业务。 从2003年3月开始,张某为了赚很多钱,雇佣批发购买的散装减肥胶囊进行包装、贴标,与其他正规的“澳大利亚”品牌减肥产品组合,制作了强大的减肥套餐,在其开设的网店上, 然后,她用批发方法将散装胶囊加价卖给魏某(被定罪)等人。 但是,很多顾客在服用这些散装胶囊后,身体状况发生了不良。
虹口区检察院发现,这些减肥胶囊课程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是中枢神经抑制剂,服用后发生严重、非致死心血管事件的风险增加。 我国自去年10月起停止了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采用,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公安机关在张某企业仓库内空瓶4000瓶、标签2000张,以及尚未售出、评价超过20万元的散装减肥胶囊数近40万粒。 检查结果显示,大部分胶囊中都检出了西布曲明成分。 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检察院对张某提起了刑事民事公益诉讼。
在昨天的审判中,张某供认了犯罪行为。 针对这些胶囊的来历,张先生表示,对方曾向她出示生产许可等相关证件,事后得知证件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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