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哪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何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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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哪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今年春节期间,除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和未央区外,长安区、高陵区和秦怡区也加入了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列。今年春节期间,阎良区和临潼区还发布通知,禁止在全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Xi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市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本市六区以外的其他禁止销售和排放区域,由当地、县人民政府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征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Xi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六区以外,其余区县禁止(限制)销售和排放的区域:
临潼区:
禁止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临潼市东二环以西、桃园北路以南、沃克路以东、唐沁大道以西至江沟立交、历山风景区以北、治理区及重点防火单位周围200米以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区内销售烟花爆竹。
(聚焦,这些地方全年禁止!!!)
没有燃烧时间
在临潼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在春节至元宵节(2020年1月24日至2月8日)期间销售烟花爆竹。重大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燃放。
酒店和宾馆等商业活动
为婚丧喜庆提供服务的宾馆、饭店等企业,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服务单位或者个人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处罚条款
违反本公告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热线
群众应自觉遵守本公告的有关规定,不购买或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和“12369”环保热线。
连天县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南河大桥位于河北省灞河滨河路、新田有路——312国道——白马河以南、312国道与白马河——东城水库交汇处——沿灞河以西、滨河东路以东的水库河道。这个地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工业园和西北家具工业园,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烟火区域:
在镇政府人口密集的街道上,从2020年1月17日(农历23月)0: 00到2020年2月8日(农历15月)24: 0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区域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4)公园、山体等重点防火区域;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和养老机构;
(六)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九)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阎良区
1.从2020年1月24日至2月8日,禁止在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在此期间,因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和指定时间内燃放。
2、建立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西渝(京昆)高速公路以东、西贤二级公路以西、关中环路(107省道)以南、水药路以北,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禁区内生产、运输、销售或者储存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排放,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公安、城管、房建、宣传、应急管理、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教育、消防、供销等区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禁售和放行到位。
6.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立即制止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并向有关区级部门报告,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
7.提供婚丧嫁娶服务的宾馆、招待所等场所,在开展相关服务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服务单位或者个人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积极劝阻和向有关区级部门举报违法燃放行为。
8.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这一通知,主动做好宣传工作,为在全区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做好示范工作;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环保意识,主动遵守本通知的规定,为社会公共安全和提高本地区燃气质量做出贡献,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9.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至县(2020年1月15日发布)
1.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周至县建成区内(石桥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沙河西岸以西、环城南路以北)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是限制销售和卸货区域。
第二,限制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城镇和村庄的街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2020年1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0: 00至2月8日(农历正月十五日)24: 00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区域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四)旅游景点、公园、山岭等防火区域;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和养老机构;
(六)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机动车停车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九)农贸市场和集镇街庙会和集市期间;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3级以上和应急响应等级3级以上,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Xi销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七、违反《Xi市销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以2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
八、举办烟花爆竹等大型烟花爆竹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燃放等级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并取得《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因重大活动需要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举办烟花爆竹晚会等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许可前征得县人民政府同意。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安区
从2020年1月15日起,长安区将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1、违反《Xi市销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Xi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如何惩罚?在禁止销售或者燃放的区域内从事销售或者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500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销售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向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物业服务组织、酒店经营者以及从事婚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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