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陕西和其他五省的海外游客的退税政策将开始实施(包括离境退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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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3月31日消息,从2016年4月1日起,陕西省、青岛市、深圳市、江苏省和云南省对境外游客实行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6年4月1日,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对境外游客实施退税政策:
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5年第3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自2016年4月1日起,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根据上述公告,实施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离境退税政策的适用对象:
在中国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称为境外旅客。
享受离境退税的条件:同一境外旅客当天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项目金额达到或超过500元人民币;退税项目尚未激活或消费;离退税项目购买日不超过90天;购买的退税物品应由境外旅客携带或携带出境。
符合条件的旅客可持购物离境退税申请表和退税项目销售发票向海关报验。海关审核无误后,可在指定的退税机构办理退税手续,享受免税购物优惠。
标题:从4月1日起,陕西和其他五省的海外游客的退税政策将开始实施(包括离境退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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