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一名女子赢得了未央民政局,在昏迷中离婚
本篇文章1271字,读完约3分钟
据《人民日报》微博报道:[当一个女人失去知觉时,她离婚并赢得民政局]
刘丽,一名来自Xi的妇女,因其丈夫的过失导致死亡而被判处4年监禁。在此期间,刘力独自支撑着整个家庭。然而,刘丽受到丈夫监禁的刺激,患上了精神疾病。丈夫提前出狱后,她带着几乎丧失劳动能力的刘丽离婚。随后,刘力将民政局告上法庭...(华商日报)
详细流程:
1997年,刘丽和丈夫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他们的感情一直很和谐。
2006年,在外工作的丈夫因过失死亡,被法院判处四年监禁。
丈夫入狱后,留在家里独自支撑家庭、照顾孩子、赡养老人、为孩子的学费和家庭生计奔波的刘丽。
在丈夫入狱的刺激下,刘丽发现自己开始失去注意力,偶尔出现幻觉。随着症状的加重,她甚至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在工作日,许多简单的事情只能由她妈妈来做。
丈夫出狱后,她发现前妻成了家里的负担,她不顾病情,想和刘丽离婚。
2014年11月,其丈夫未经刘丽的母亲同意,前往未央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成功取得了离婚证。
2015年1月29日,刘力在亲属的陪同下前往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报告确认刘力患有典型的慢性退行性精神病,病程至少5年。
2015年4月17日,她拒绝接受未央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离婚证明,刘丽起诉未央区民政局。被告需承担5000元鉴定费,离婚登记不能成立。
当事人的论点
民政局:程序符合法律程序
关于这一指控,未央区民政局辩称,签发离婚证书的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工作人员批准了材料,并向双方进行了必要的询问,认为双方都符合离婚条件,才准予离婚登记。关于刘丽的精神疾病,未央区民政局表示不具备精神疾病鉴定功能,刘丽的相关病历和鉴定发生在离婚登记后,因此刘丽的鉴定费不予认可。
刘丽的丈夫:当她和刘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他们并不知道她患有精神病。
未央区法院:根据刘力的案件资料和司法精神病检查,刘力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处于慢性衰退过程中,无行为能力。她的任何权利都应该由她的监护人来行使。2014年11月20日离婚时,刘丽的法定代表人不在。
判断结果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根据该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登记,因此原告刘丽与其丈夫的离婚不能适用行政程序,不属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范围。
未央区民政局
被告未央区民政局作为未央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央区居民的离婚登记。在办理两人离婚登记时,依法履行了审慎合理审查的义务,但仍未发现刘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刘丽在无法客观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接受并审查了双方的离婚登记申请,登记并出具了证明,违反了法定程序,离婚登记无法成立。
丈夫刘丽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丽的丈夫利用隐瞒办理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扰乱了婚姻登记机关正常的登记程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费
法院认为,原告刘力主张由被告承担5000元的鉴定费,但由于原告未向法院提供鉴定费单据,故未得到法律支持。
标题:Xi一名女子赢得了未央民政局,在昏迷中离婚
地址:http://www.aq6w.com/xaxw/2689.html
免责声明:西安新闻网是西安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大的本地门户网站,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西安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