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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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公共领域采购政策
(一)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公共汽车新车必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在更新车辆中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Xi市投资集团等。、区县、开发区)
(二)市本级、区县出租车新车辆必须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新能源车辆在更新车辆中的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区县)
(三)新能源汽车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新车或更新车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区县、开发区)
(4)新能源汽车在专用汽车领域(包括物流、环卫、邮政车辆、校车、救护车等)的比重。)新增加或更新的市级、区县(含开发区)不得低于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区县、开发区)
第二,购买折扣
(5)严格执行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六)严格执行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七)对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1: 1的国家补贴标准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免收新能源汽车牌照费125元/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财政局)
(九)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给予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10000元/辆的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和充电费用。(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
(十一)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建设自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12)报废“黄标车”和“老爷车”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继续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原报废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每辆3000元的财政补贴(根据车型不同,每辆2000-6000元不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第三,实施便捷的交通管理和服务
(十三)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实行独立分类登记。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的类型。在新能源汽车国家专用牌照标准出台之前,Xi将发布新能源汽车标志。新能源汽车可以上市销售,对牌照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单独申请牌照。(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十四)建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绿色通道,减少手续,缩短处理时间,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设立专门窗口进行登记、发放环保标志、年检等。,并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设置咨询服务电话。(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环保局等。)
(15)严格执行国家非营运汽车和其他小微客车(货车、7座及以上车辆除外)6年免检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六)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专用道行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七)新能源汽车不受交通管制措施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
四是收费设施建设
(十八)收费设施的改造和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条件。城市各类新建停车场(独立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收费停车位;城市客运站等新的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收费设施;根据实际需求,现有停车场应进行改造并配备收费设施。(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发改委等。、区县、开发区)
(十九)将收费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在土地利用指标、土地储备、土地征用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开发区)
(20)鼓励在已建成的停车场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其他收费设施建设权,以保持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现有建设用地的用途不变;新建充电站项目的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悬挂等方式出售或出租,也可以按“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划拨;新停车场配套收费设施用地应纳入停车场用地,并统一供应;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改建、安装收费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区县、开发区)
(二十一)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收费设施建设。收费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财政补助,待收费设施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后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从市
建设维护计划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建委等。、区县、开发区)
(22)新建征地收费站项目涉及城市建设配套费时的,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石财发[2013]140号)执行,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90元,150元/平方米。
在标准中,10%的城市天然气公共管网建设资金和12%的城市集中供热公共管网建设资金不予豁免,其他费用不予豁免。(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等。)
(23)单位和个人自用的收费设施应按照“一车一堆”、“一堆随车”的原则,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机构(4S店)的全过程负责,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负责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收费设施建设,指定专人配合并提供相关图纸,不得借机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房管局等。)
V.收费服务和电价
(二十五)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电价政策(发改价格[2014]1668号)。对直接向电网运营商报告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将实行大工业电价,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用电由住宅、住宅小区和非居民用户设置的收费设施实行住宅电价,并执行住宅电价中用户的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收费设施用电实行“一般工商等”电价;新能源汽车充电和更换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国家电网Xi安供电公司、省电力Xi安供电分公司等。)
(二十六)电网企业应积极做好充电替代新能源汽车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工作。电网企业应当负责新能源充电及替代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相应费用应当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责任单位:国家电网Xi安供电公司、省电力Xi安供电分公司等。)
(二十七)收费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收费服务费
费用。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收费服务费由政府管理。收费服务收费标准的上限遵循“倾斜优先”的原则,确保电动汽车的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料(或燃气)汽车
成本。(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国家电网Xi安供电公司、省电力Xi安供电分公司等。)
第六,专业经营特许权
(二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新能源汽车,如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以及新能源汽车、社会租赁服务。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线路运营和租赁服务涉及行业许可管理
优先发放相关专项许可证。(负责单位:市交通局、市旅游局等。)
(二十九)Xi新能源出租车经营权应当延期。(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30)对于以新能源汽车替代燃料(燃气)出租车的出租车经营者,每10辆新能源汽车将被替换,然后一辆新能源出租车将获得运营指标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七、停车折扣
(三十一)城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商场、旅游景点等必须为新能源汽车设置专用停车位,大中型停车场的比例不得低于5%,小型停车场的比例不得低于10%。(责任单位:市建委、Xi市投资集团等。、区县、开发区)
(三十二)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停放,2小时内免费停车。(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建委、市房管局、Xi市投资集团等。,各区县、开发区)
标题:Xi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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