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整改问题的电梯业主也有安全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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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易新闻报道:12月9日,省质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陕西省整改情况。
2015年3月至12月,省质监局在全省开展电梯会议战,全面开展电梯安全风险调查。
[具体措施]
1.评估和归档“问题电梯”并消除风险;
2.集中管理薄弱的“三无电梯”(无物业管理、无维修、无维修资金),通知当地政府,并联合有关部门监督挂牌;
3.对于条件较差的旧电梯,发挥政府的作用,调动一切力量,促进旧电梯的改造。
[整改结果]
截至11月30日,全省共监督检查电梯89044台,检查电梯用户9533台,发现隐患电梯2856台,其中隐患严重电梯872台,“三无”电梯89台,隐患旧电梯255台,隐患电梯2249台,关闭电梯194台,风险评估电梯98台。
电梯“出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总结全省八个月的电梯竞赛活动,省质监局梳理出影响电梯质量和安全的两个主要问题:
1、电梯超载损坏使用单位疏于管理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电梯用户(物业服务单位)忽略了电梯的使用,所有装修材料都由电梯运送。在此期间,电梯超载长时间运行,大量的砂、水泥、红砖等装饰材料在轿厢内堆积不均,导致轿厢变形、导轨不垂直、导轨固定螺栓松动。
电梯用户(物业服务单位)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不到位。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和第34条的规定存在较大差距。
2.维修单位的低价竞争不能保证电梯维修质量
电梯维修市场不规范,维修成本低,维修质量差。
电梯维护费用完全由市场定价,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为了争夺市场和获得合同,电梯维修单位竞相低价维修。结果,电梯维护质量得不到保证,或者电梯长时间带病运行,甚至发生电梯事故。在一些维修单位,维修人员仍有无证维修和无证工作。
业主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赔偿责任
电梯属于所有业主的共同财产,业主不仅是电梯的使用者,也是业主,应该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赔偿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者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委托共有人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的所有业主都有责任保证安全和赔偿。业主在享受电梯使用便利的同时,应更加重视和督促委托机构即物业管理机构加强电梯管理,规范电梯使用。只有当每个人都关注安全时,每个人才能享受安全。
█ Xi安:在全市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Xi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购买有基本保险的电梯。每起事故的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额为300万元,每起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如果购买了相应的附加保险,如果电梯被困40分钟至1.5小时,每人赔偿200元,如果电梯被困超过1.5小时,每人赔偿400元。
Xi安电梯应急救援专线:96333
被困电梯40分钟的乘客可以赔偿200袁熙安,以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Xi将翻新旧电梯。如果电梯未投入使用,该单元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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