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养老保险改革涉及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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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的支付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分摊,由社会保障机构按月征收。单位支付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支付工资基数的8%,工资基数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工资超过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被保险人的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保机构将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有个人账户均由个人缴费形成。全省个人账户设立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此后,参加保险的人将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中存储的金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利息按国家每年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免征利息税。被保险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参保人员在本省流动只转移关系不转移资金
参保人员在省内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之转移,转移资金按本人改革后每年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12%之和计算。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转移基金按实际缴费月计算。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三、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支付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支付工资基数的4%。退休后,员工将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第四,建立正常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我省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变动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全省各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5.建立省级总体规划体系
我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各级政府负责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全省制定并实施了统一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规模和支付基数,统一了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统一了项目总体规划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方法,统一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统一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处理流程和管理系统,统一了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实现了省级数据资源的集中管理。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由省人民社会福利厅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6.如果你在70岁的时候继续工作,你就不能再支付费用了
改革后,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退休时按规定缴纳。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将在改革后转入我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我退休时,这部分个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将不包括在新旧方法的标准比较范围内,将一次性支付给我。试点期间,养老保险结余基金纳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调整一些工作人员退休时支付额外退休金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用比例。奖励所需经费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获得过此类荣誉称号的员工,我将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应当按照平衡和衔接的原则确定。其他符合原附加退休费用的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明确推迟退休人员参加保险的政策。改革后,根据国家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将继续参加保险缴费。如果其中一些人在70岁时继续工作,个人可以选择继续支付或不继续支付。待正式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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