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休养老保险军人退休将获得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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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和完善军队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深化军队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是军队后勤政策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军队建设的稳定,关系到军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维护,关系到解除军人后顾之忧,关系到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军人荣誉感和战斗力的提升。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队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队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改革和完善军队退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和转移接续办法。很明显,从2014年10月1日起,如果军人退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军人退休退伍时,军人所在单位的财政部门将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军人职业年金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规定,退役士兵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其服役期间每年的月缴费工资及相应标准计算;2014年10月1日以后,按我任职期间每年的月工资及相应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贴。退役士兵参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士兵职业年金补贴按照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的月缴费工资及相应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休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的财政部门发给转移证明,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贴。退役士兵参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的财政部门发给转移证明,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军人职业年金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休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出具的转移证明,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延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的落实,通知规定,士兵工作单位的财务部门直接将转移证明邮寄给退役士兵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主动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延续手续。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军队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军队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落实工作。
总后勤部财务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完善了军队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国家重大政策,紧密结合军队实际,在项目设置、人员范围、补贴标准、实施时间等方面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的有效衔接。这一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和爱护,有利于保障退役士兵的抚恤待遇,增强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调动官兵建设军营、保卫国家的积极性,吸引青年积极参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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