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计划在长期收费偿还期和运营期结束后实施养护和管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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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改稿将征求意见,建议调整收费期限:
(1)政府收费公路的债务偿还期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偿还债务的时间确定,由各省借款偿还;
②特许高速公路运营期一般不超过30年,到期后,在债务偿还期内由政府收费公路统一收费;
(3)债务偿还期和运营期结束后,实施维护管理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改稿今天(7月21日)征求社会意见,提出调整收费期限:政府收费公路的债务偿还期限根据实际需要偿还债务的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一借贷偿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债务偿还期和运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施维护管理费。
具体而言,建议对充电周期进行如下调整:
(a)公路
1.政府收费公路中的公路实行借贷偿还相统一,不受债务偿还期限的限制。按照有偿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债务偿还期为准。
2.特许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合理回报通过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和收益调整来控制。高速公路运营期不得超过30年,但投资规模大、回报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超过30年。
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满后,政府将收回统一管理,实行与行政区域内政府收费公路债务偿还期内的高速公路相同的收费标准和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可重新核定债务偿还期或运营期。
3.政府债务清偿后,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证交通效率的原则,对政府管理的公路进行重新审批,并实施养护管理费。
(二)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
除高速公路外的政府收费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特许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最长运营期不得超过25年,但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最长运营期不得超过30年。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已收取的,在债务偿还期或经营期届满后必须终止,所有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根据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不得超过20年和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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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8月18日经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修订高速公路收费办法,进行体制改革,加强收费公路管理。
根据现行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
2014年12月23日,交通部发布了《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损失661亿元。从2011年到2013年,收费公路的债务持续增加。交通专家认为,中国仍处于高速公路快速发展阶段,高速公路负债额将会增加。为了减少债务,一些高速公路可能会在收费期结束后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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