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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安女员工因怀孕被解雇,公司赔偿近万元

来源:西安新闻网作者:欧陆生更新时间:2020-07-25 01:43: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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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Xi安滕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循公司”)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并补足和补发工资差额共计8,919.6元。

不是和王女士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8月5日,该报报道称,孕妇王女士前天告诉公司她怀孕了,第二天被公司解雇。随后,王女士向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8月15日,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发现,申请人王女士于2014年3月10日加入被申请人公司担任销售助理,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期满后工资为3120元。在申请人任职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滕循公司是非法的

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公司在聘用期间未向申请人王女士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应依法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发包人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滕循公司辩称,申请人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但被驳回,因为它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有效证据以供确认。

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自行离职,由于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被视为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应付给王女士

赔偿金额为2911.6元

8月30日,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王女士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911.6元。同时,于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间,向王女士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164元,并于上述日期内补发工资844元。以上合计8919.6元。

另外,被申请人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王女士缴纳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5月29日的各项社会保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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