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安出售假冒LV手袋的商店获得了1.2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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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安兴正园广场地下时尚街区的一家商店和Xi安兴正园商业有限公司因出售假冒LV手袋被路易威登起诉,索赔33.2万元。几天前,经二审法院审理,销售假冒LV手袋的商店被判赔偿1.2万元,星正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发出警告信后,我在同一家商店买了一个假LV
2012年11月14日,路易斯维尔顿委托代理人在马尔玛市星正园广场一楼时尚街区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一款名为“路易威登”的手袋,作为普通消费者。当要求收据或发票时,销售人员拒绝提供。购物过程由公证员现场监督,公证员对购买的产品进行封存,并出具公证书。
一个多月后,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以路易威登客户的名义向星正园公司发出警告信,要求星正园公司在收到该信后7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制止商家销售假冒商品,并在市场上进行大检查,确保市场上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年12月26日,该警告信送达星正园公司。
2013年1月16日,路易斯维尔顿委托代理人在同一家商店以2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路易威登”手袋,过程由公证人监督。同月,星政苑公司、星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商户下发整改通知,要求整改。
据认为,该商标侵权诉讼索赔30多万元
随后,路易威登起诉邢公司和商店经营者匡。路易威登认为邹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兴正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路易威登要求法院责令两名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他们3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3.2万元的其他费用。
被告匡某答复称,路易威登在其店铺购买的商品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假冒产品,不能证明其构成侵权。
星正源公司认为销售侵权产品的不是行为人,也不是经营者所在营业区域的经理。路易威登倡导的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是已经办理工商登记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个体工商户。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事实;兴正源公司与商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隶属或行政关系。星正园公司仅根据租赁合同等管理店铺。,而不是提供方便和协助经营者,它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商店赔偿1.2万元,邢正元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匡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手提袋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被告兴公司收到警告信后,发出整改通知书,但未检查店铺整改效果,导致匡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继续销售假冒商标商品,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损失332,000元,但未能提供足够的损失证据,拒绝给予充分支持。去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匡销售侵权商品,赔偿路易威登1.2万元,星正源公司在匡无法清偿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判决宣布后,路易威登上诉,理由是赔偿金额很小。几天前,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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