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改为12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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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已超过12个文件
凡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实施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截至目前,全省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的总人数已达1704.7万人,参保率达到99.56%。
根据《实施意见》,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2个档次: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被保险人选择他们自己的支付等级,鼓励他们选择更高的支付等级,并且支付更多并且得到更多。
政府补贴增加,支付更多,弥补更多
政府向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包括中央政府补贴55元、省级政府补贴5元、市县根据财力给予一定补贴。
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给予补贴,多缴费多补差。具体补贴标准是:每年发放补贴100元至200元,30元;40元,每年补助300元;45元,每年补助400元;60元,每年补助500元;如果年度支付从600元到900元,每增加一个支付等级,补贴将增加5元;支付1000元的补贴100元;150元补贴1500元;支付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各省市县各承担50%。新的支付补贴标准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仍由中央政府决定。今后将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及时调整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地方基本养老金标准,特别强调长期支付,基本养老金可以适当提高,鼓励长期支付。
丧葬补贴从零开始增长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了丧葬费用补贴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贴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贴。丧葬补贴是从零开始实现的。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丧葬补助制度有助于及时查看参保人员的待遇信息,也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
养老保险关系与户籍相适应
《实施意见》还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将个人账户中的所有存款转移,并按迁入地的规定继续参加保险缴费。付款期限是累计计算的。已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均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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