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姐妹”龚爱爱案将于10月31日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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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以“方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龚爱爱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10月31日上午10时,榆林中院将在靖边法院二楼大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龚爱爱伪造和买卖国家机关证明案。
9月24日,经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龚爱爱明知自己拥有合法户籍,为购房而购买了两份户籍,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了另外两份户籍,并以新设立的户籍从事民事活动,妨碍了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伪造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9月29日,靖边县人民法院宣判龚爱爱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结案后,龚爱爱通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玉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受理。
此外,在靖边县人民法院于9月29日宣布一审判决后,王红霞表示不会在法庭上上诉,其他四人提交了上诉。榆林中院决定受理原神木县公安局民警张新堂玩忽职守案和神木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指导员张芝华案。至于四名上诉人是否与龚爱爱在同一天被判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法院院长白海涛昨日下午表示,目前尚未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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