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了中秋节加班工资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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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第13条,国务院公布了国庆节中秋节加班工资的补偿标准。支付加班费的关键是工资基数。详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条例》。
关于2009年国庆节和中秋节假期安排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11日假期通知,国庆节和中秋节将在10月1日至8日举行,为期8天。
一、假期安排如下:
10月1日(星期四)
10月2日(星期五)
10月3日(星期六)是国庆节
十月四日(星期日)照常是公共假日
10月3日(星期六)公众假期和中秋节分别移到10月5日(星期一)和10月6日(星期二)
九月二十七日(星期日)及十月十日(星期六)的公众假期将会改为十月七日(星期三)及十月八日(星期四)
9月27日星期天和10月10日星期六去上班。
二、加班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每日或者每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其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企业在执行加班工资规定时,可以自主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五一七天假期为例:如果企业规定每月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员工每日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21.75天=91.95元。虽然“五一”有七天假期,但只有三个法定假日(5月1日、5月2日和5月3日),其余四天是休息日。如果你不能补足剩余部分,它应该被计算为加班工资基数的200%。如果员工加班7天,加班工资总额应为91.95元×300%×3天+91.95元×200%×4天。
支付加班费的关键是工资基数。详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条例》。
标题:国务院公布了中秋节加班工资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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