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中,三人在临潼交通管制站被判入狱,其中35人死于春华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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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秦说。12月29日,陕西省“5.15”道路交通事故被宣布,相关责任人临潼交通管制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事件回顾]
2015年5月15日下午3: 30,淳化县发生一起特别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辆陕西B23938公共汽车坠入深谷,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
悬崖场景图片:陕西绥化公交车撞车场景图片
坠崖事件被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5.15《春花市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2015年4月,临潼区交通管理站的三名工作人员发现涉案公交车非法营运,但没有按照规定责令其停止营运并暂时扣留车辆,而是在被罚款后被释放。检察院指控这三人犯有滥用职权罪。
11月26日,临潼交通管制站的三名执法人员受到审判。
[判决]
被告:韩晓峰
身份:临潼交通管制站第三中队队长
判决:他被判4年监禁。
判断结果
对非法营运的客车应予以暂扣,但不得暂扣,并应责令其停止非法营运,不得违章处罚,纵容陕西B23938客车继续非法营运,最终导致“5.15”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共同犯罪的主犯。
被告:孙
身份:第三中学队运输管理管理员
判决:孙晓军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张刚被判处3年监禁,缓刑3年。
判决:
他们对纵容陕西B23938公交车非法营运,最终导致“5.15”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在滥用职权罪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但仍应认定为主犯。
[活动课程]
韩晓峰为临潼区交通管理站第三中队队长,负责全队执法工作;孙晓军为临潼区运输管理站第三检查组运输管理员,负责部门罚款票据的管理;张刚是临潼区交通管理站第三检查组的交通管理员,负责制作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
2015年4月20日9:00,韩晓峰带领第三检查中队孙晓军、张刚、李凯,在辖区谢口收费站附近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陕西B23938公交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营运,将该车停在路边进行处理。
此时,韩晓峰的同事庞力虎为车主求情,要求不要扣留该车,并请朋友焦代为保管。韩晓峰答应带焦回办公室处理此事,但没有命令他停止营业并暂时扣留车辆。经与焦协商,韩晓峰确定罚款金额为3000元。当孙晓军被征询意见时,孙说“是”。因此,韩晓峰要求张刚按决定制作法律文件,罚款3000元。
张刚知道仅处罚3000元是不合法的,但没有提出异议,只做了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
韩晓峰、孙晓军、张刚未经运输管理站领导同意,未经例行审批和集体讨论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滥用职权。未依法责令违法车辆停止运营并采取相关临时停驶措施,擅自降低处罚标准。他们只对该车处以3000元的行政罚款,然后放行,允许该车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11月26日,北林区法院举行公开审理,12月29日宣布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3年,缓期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规定,对无道路运输证非法营运的陕西B23938公交车应责令其停止营运,对无车辆营运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应予以临时扣留。
根据Xi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制度和Xi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交通运输管理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程序》的规定,罚款5000元以上,当事人提出申请,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属于重大案件,需要站长、副站长、秘书和执法中队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Xi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流程图》,对陕西B23938公交车的行政处罚应先备案,然后出具询问记录、现场记录、勘验(检查)记录、案件处理意见和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作出陈述和申辩,发出纠正命令,并向当事人发送文书送达回执,使案件结案
标题:在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中,三人在临潼交通管制站被判入狱,其中35人死于春华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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