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公安部拟出新规 这些地方禁装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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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日前与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新闻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地方、部位设置视频图像收集设备。 对违法者,公司设置的,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资料图/视觉中国
不要利用图像新闻侵犯市民的隐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新闻系统非法获得国家秘密、从业秘密、商业秘密或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影像新闻系统的建设、采用等机构对系统的设计方案、设备类型、设置场所、地址代码等基础新闻,以及取得的关于国家秘密、事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影像新闻负有保密义务,取得的公民
在可能泄露别人隐私的地方禁止设置照相机。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公共区域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设置位置应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的距离。 酒店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厕所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设置视频拍摄设备。
将视频新闻用于公共发布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对当事人的个人特征、汽车牌照等隐私新闻采取保护性措施。
△资料图/视觉中国
明文禁止公安报买卖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坏或擅自拆除(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新闻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新闻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三)删改、隐匿、销毁保留期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新闻系统收集的原始视频图像新闻(四)公共安全视频新闻系统的基础新闻;或
不得违法要求建设视频收集系统。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机关及其职工不得非法强迫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安全影像新闻系统,指定或变更公共安全影像新闻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和设备的企业品牌、销售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指控和控告公安机关等部门履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新闻系统的监督管理职责时的违法行为。 受到指控、控告的机构,必须根据职责迅速进行审讯。
△资料图/视觉中国
个人违规设置摄像头最高罚款5000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地方、部位设置视频图像收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立即拆除。 拒绝拆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拆迁。 单位设立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中滥用职权,疏忽职务,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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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杨继红主编/王兴栋
编辑/张省
央视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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