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受贿罪起刑点提至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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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2:5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共同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案件的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指出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标准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刑的适用基本上等
最高法院刑二庭长裴显鼎在18日的发布会上介绍说,从年到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了81805起贪污案件,审查了69017起,判决人数73158人有效。
这是刑事辩护行业期待的司法解释。 法律制定了
年8月29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变更了以往《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新的《刑法》对贪污罪如何量刑的情节规定如下。
(一)贪污数额大或者有其他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罚款。
(三)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罚款。 金额特别巨大,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刑法》还规定受贿罪按照贪污罪标准处罚。
这种“金额大”、“金额大”、“金额特别大”的量刑情节的认定方法取代了以往以犯罪金额为基准的认定方法。
迄今为止《刑法》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的表现,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足五千元,情节重的,对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分的情节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这种量刑的情节非常不合时宜,但最受争议的是被告人被认定贪污和受贿超过10万元,有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和死刑,量刑空之间太大了。 新的金额标准
关于《刑法》修改后如何认定“金额大”、“金额大”、“金额特别大”,需要以具体金额为基准,这次发表的司法解释与这个问题进行对比。
司法解释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额在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认定为“金额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认定为“金额巨大”,应当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者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认定“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没收。
除了以犯罪额为基准外,《刑法》还制定了“其他重大情节”“其他重大情节”“其他特别重大情节”的基准。
“根据司法解释,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可分为基本情况和例外情况。 例如,这个罪名的起刑点基本上是犯罪额为3万元的例外起刑点是犯罪额1万元+特殊情节。 ”。 刑法学家、南京审计学院教授魏昌东告诉记者。
这意味着本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5000元现在提高到正常的3万元。 “这可能会在社会上引起争论。 例如,有人认为普通人犯盗窃罪的囚犯来源是1000元,而官员犯受贿罪的普通囚犯来源是3万元,会引起公平的争论”,北京的刑事辩护律师说。
与此相同,金额不到“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的一半,且具有特定的情节时,应认定为“重大情节”或“特别重大情节”,依法受到重罚。
最高检查研究室的万春主任在18日的发表会上介绍说,检察机关立案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计10735人,原厅局级1611人。
实际上,贪污、受贿罪的金额不动就几百万、几千万元并不稀奇。 司法解释认定300万元以上为“金额特别巨大”,有助于确定这些“巨大贪婪”的有罪判决,但如何区分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等级,由法官根据具体事件决定,在21世纪的经济报道统计年判决
附表:年判决的一些厅局级官员贪污贿赂犯罪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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