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平:修订和完整职工探亲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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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春节假期刚结束,上班族就不停地走向各自的工作岗位。 春节假期回家团聚、外出旅游等多种选择让这个假期显得非常短暂和忙碌,延长春节假期的呼声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表了促进旅游投资和费用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误了高峰假期,鼓励灵活休息,因此2.5天休假模式成为一时热词,引起公众关注。 在今年年初的地方两会上,这也成为了讨论的民生话题,由此可见假期确实是民生热点。 新闻网中国政协特辑刊登了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政协副主席陈小平的提案复印件,全文如下。
我国职工探亲制度建立于1958年,1981年国务院根据群众呼声修改原规定,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至今已执行34年。 在此期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规定》已有许多不适应之处,需要修订调整,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孝亲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规定》不符合当前实际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与享受主体的规定不合时宜。 《规定》将享受探亲假的人限定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一年以上”,符合当时国情。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大量出现的非公共公司、外资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等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不能根据该规定享受探亲假。 这意味着“探亲假”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享受福利,不是各种所有制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平权利。
二是享受条件的规定不合时宜。 根据《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期的条件是“不能和配偶在一起,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或“父母不能在一起,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不包括“和未成年孩子分居”的情况。 目前,我国许多农村青年劳动力正在打工,难以融入城市社会和流入地社会,致使子女无法流动,导致父母与留守儿童之间长时间分离、关系淡薄。 西部某劳务输出大省的县域调查显示,70%的父母年均只回家不到3次,或几年回家一次。 作为体现中华孝亲伦理的探亲规定,应该保障农民工探望未成年留守子女的权利。
三是与相关法律联系不充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年7月1日起修订施行,《精神慰藉》一章中特别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必须经常探望和问候”,也就是“孩子不怎么回家看父母”为违法。 该法修正案发表之际,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和争论,法学专家认为:“孝道入法,用意虽好,但可操作性不强。” 直接原因是职工缺乏足够的假期,与之相适应的《探亲规定》不能覆盖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机关事业和国企单位也不能落实。 执行困难与休假规定的过死有关,探亲假分为探望配偶30天/年、未婚员工探望父母20天/年或45天/年、已婚员工探望父母20天/4年3种,应集中安排,不得分阶段安排 在员工节奏快、交通大幅加快的情况下,一次不重复过长的假期不便于公司调整,对员工来说也不需要。
为此,建议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进行以下调整。
一是扩大享受主体范围,实现公平权利。 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享受主体为“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有用工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纳入了非公有制范畴的职工,覆盖较为全面。 建议探亲假享受主体的规定据此调整,使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工作人员在法律上享有同等探视权。 如此调整,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进一步配套。
二是探望“留守子女”,展现人性关怀。 对享受条件应当增加规定,与未成年子女分居的人可以享受探亲假,并对假期作出相应规定。
三是调整探亲假规定,便于操作。 考虑到在员工节奏快、通信更方便、交通更便利的情况下,国家已经实行带薪休假,原有的探亲假过长,可以酌情缩短。 此外,可以参照可分阶段安排带薪假期的方法,允许分阶段安排探亲假。 这样,员工可以根据现实情况,灵活衔接探亲假和春节、清明节、端午节、重阳节等节日假期,不同性质的单位可以根据现实情况统一安排,提高探亲假的执行率。 对探亲假期分阶段安排的往返旅费,可以实施一年一次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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