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印发城镇土地采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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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媒体网报(陕西日报记者程靖峰实习生赵瑞)陕西省政府日前印发的《陕西省城市土地征收税实施办法》确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聘用土地单位和个体,对城市土地征收税的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土地征收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征收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陕西省城镇土地征收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西安市1.5元至27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县级市为0.9元至1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7元。
经陕西省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征收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减少额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实施办法》确定了城镇免征土地征收税的土地范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己使用的土地国家财政部门支付事业经费单位的个人用土地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私有地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经批准开山维修的土地和经改造的废弃土地,自采用之月起免征城市土地征收税8年。 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实施办法》,城镇土地征收税按年计算,每季征收,纳税人必须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采用土地的位置、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实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住所、征收新土地、转移土地权利、增加或者减少土地面积等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标题:“陕西省政府印发城镇土地采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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