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元旦起,陕西省有关部门和参合事业单位将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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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Xi安微博报道:从2016年1月1日起,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合公共管理单位为单位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得缴纳。
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机关和参合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合管理单位、中央驻陕西省机构以及我省驻外机关和参合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机构内所有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陕西省中央政府、xi省政府和公共管理单位参与省级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其他机关和参合管理单位(包括省直机关和Xi以外的参合管理单位)参与所在市(区)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
[支付对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得缴纳。
[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以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支付标准]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按原标准和渠道支付治疗费用。
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及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渠道支付,参加保险后由基金支付。公务员和参合公共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异议的,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标题:从2016年元旦起,陕西省有关部门和参合事业单位将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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