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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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接受社会救助机构和管理部门的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实、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访和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所在的村和社区公示七日后,应当将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批准符合条件的申请,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和社区公布;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此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护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等。,并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额外的最低生活保障。贫困人口供养的老年人、残疾人、16岁以下的居民,凡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且不能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贫困人口供养待遇。
对穷人的支持
支持的内容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如果你不能照顾好自己并要求护理,支助服务机构将提供集中护理;(3)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事。
此外,如果贫困的支助人员不满16岁或年满16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应保证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
特困申请: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申请有困难,我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救援灾民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的特点、居民数量和分布、交通运输等条件,建立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自然灾害后救灾物资的供应。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对受灾群众进行疏散、转移和安置,并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食物、饮用水、衣物、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紧急救助。
因勇敢而受伤的人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1)特困救助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7-10级残疾军人);(四)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其他困难人群;(5)因勇敢而受伤的人;(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医疗救助方式:(1)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二)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后,将自行支付住院费用并给予全额救助;其他救助对象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负担的住院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3)门诊援助。对需要长期用药的慢性病患者或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重症患者,对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助。
教育援助根据教育的不同阶段进行划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根据实际情况,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不能上学接受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将纳入教育救助重点人群并给予教育救助。
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教育援助对象得到以下援助:
(一)救助对象在学前教育阶段免交保育教育费用,并给予生活补助;(二)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交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并给予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学生营养膳食费、生活费等生活补贴;(3)免除高中教育阶段(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受助人的学费,并按照最高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四)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国家给予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救助,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此外,对于不能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上门教育、远程教育或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救助。
住房援助
农村住房援助是通过修缮农村地区的破旧建筑和提供建房技术服务来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移民和生态建设项目实施农村住房救助。
申请住房救助:城市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通过民政部门确认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人员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保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就业援助,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贷款利息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相关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就业援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全部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
就业援助申请:申请就业援助,应向所在街道和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培训、就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注:有能力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工作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且未自谋职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降低或者停止发放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向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提供临时救助,应对无家可归人员进行救助
临时援助的对象包括: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二)因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基本生活费用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成员患病维持基本医疗,并接受非义务教育;(四)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供养,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其他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对无生活保障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住宿、急救、救助返乡等救助。
临时救济方法:
(一)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二)商品配送。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需求,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并提供临时避难所;(3)提供转诊服务。在给予临时援助和实物援助后,他们仍然无法解决困难,满足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和就业等特殊援助条件,并协助他们申请;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起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者服务和其他援助,给予推荐和介绍。
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应当告知救助管理机构寻求帮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应当引导和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急救人员应立即通知急诊科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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