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至11月20日,陕西省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进行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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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日至11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参加五项社会保险;
2.事业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3、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五保社会保险;
4、各类私营企业参加五保社会保险;
5、已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人员;
6.其他情况。
第二,时间表
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和自查阶段(2015年9月21日至10月16日)。各级人力和社会部门要广泛散发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宣传咨询,开设专栏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法正〔2006〕27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6]27号)《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了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提高了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保险权益的能力,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10月17日至11月15日)。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集中力量检查用人单位,挨家挨户检查社会保险投诉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用人单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此期间,我部将派检查组到市县(区)对专项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用人单位的保险支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5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各级人力和社会部门要对地方社会保险专项检查进行总结和统计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对历史遗留的拖欠和职工社会保障权益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岗位要求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和社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认真安排部署这次专项检查。要因地制宜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分解落实任务。
(二)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密切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执法实效。
(3)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如果用人单位检查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将不予行政处理(处罚);对不依法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依法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处理(处罚);对未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将其记录在诚信黑名单中,并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将其移交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处理。
(四)按时提交书面总结和统计资料。请市(区)人力和社会部门于2015年11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的书面总结和统计表连同电子版报送省劳动监察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
电话和传真:029-87459365
电子邮件:31427916@qq
附件(点击下载):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统计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5年9月15日
标题:9月21日至11月20日,陕西省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障进行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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