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至少增加2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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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近三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月享受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
不包括2014年12月31日之前死亡(含31天)且已按规定接受长期治疗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
(1)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321元、305元、289元和273元;增加后,1至4级残疾职工月伤残津贴低于2451元,增加到2451元。五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六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6级残疾职工月伤残津贴低于1978元,增加到1978元。
20世纪70年代初,如果回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在原工作单位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月养老金调整为154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对符合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供养亲属每月每名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120元。
(3)生活护理费:根据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统筹地区。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调整后支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
调整和增加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农民回乡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标题:陕西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至少增加2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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