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二孩独大”6项变化:孕妇生二胎或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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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有许多新的亮点。例如,“单身”夫妇可以有两个孩子;晚育和28岁以上已婚妇女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0天;再婚夫妇可以有一个“情感宝宝”等等。征求意见稿已在省政府法律事务办公室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如果你有自己的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提出你的宝贵意见。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传真:029-87294499;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
修改1:将“两个孩子单独”纳入法规
“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变化是将“两个孩子单独”的政策纳入法规,规定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他们可以生第二个孩子:第一个孩子生病并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次生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子女后,患有不孕症并怀孕的;配偶一方是独生子女;夫妻双方都是中国人口不足1000万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
《征求意见稿》打算规定,如果再婚夫妇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中有一方没有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了两个子女;一方是独生子女,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孩子;独生子女中有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且双方婚后均已生育,且该家庭仅生育一名子女。
改变2:重组后的家庭可以再生一个没有孩子的婴儿
根据现行规定,在再婚夫妇再婚之前,如果双方都生育一个孩子,那么新合并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并且孩子患有疾病和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只有当父母能够再次生育时,重组后的家庭才能有一个孩子。
《征求意见稿》将该条修改为: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孩子,新组建的家庭如果没有孩子,将生育另一个孩子。这是许多人以前呼吁的,“让再婚夫妇有一个‘情感宝宝’”。
变更3:婚前检查婚假增加3天
根据该条例,25岁以上男子和23岁以上妇女的初婚被视为晚婚,24岁以上已婚妇女的第一个孩子被视为晚育。目前,我国规定女职工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在这一前提下,如果现行条例规定实行晚育,产假将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同时给予男子10天的哺乳假;在产假期间,如果您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您将获得另外30天的产假。然而,第二个孩子没有额外的产假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28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合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她将增加30天的产假,并给予男子10天的哺乳假;在产假期间,如果您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您将获得另外30天的产假。此外,规定参加婚前检查的人将增加3天婚假;参加孕前检查,增加产假3天。
变更4:独生子女月保健费不低于30元
根据现行规定,如果丈夫和妻子一生中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就是唯一的孩子。独生子女父母经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可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适当增加医疗费用。具体办法是,独生子女父母将从获得荣誉证书之日起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子女年满18岁(比目前的16岁多两年)。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区、市政府制定,每月不得低于30元(现行规定不低于10元)。
变化5:失去独立的父母从49岁起享受国家特殊援助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失去独立的家庭的特别援助政策。如果独生子女的意外残疾达到3级或3级以上,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当地县(市、区)政府将从49岁起按月发放生活津贴。
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可获得一次性补贴;如果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他们将从49岁起享受国家的特别援助,并提高60岁以上者的特别援助标准;丧失生活能力的父母和农村地区独生子女年满60周岁的,优先选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变更6:独生子女家庭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增加5%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两个女孩家庭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建议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的父母和子女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减少三分之一的父母和子女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大病保险报销将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如果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其子女和父母的大病保险报销将根据规定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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