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建设节能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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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我市制定了《Xi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考核暂行办法》。今后,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将不允许开工建设。
根据本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将作为项目审批或开工的前提条件,也是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备案单位应当取消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审查机关应当组织验收,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不符合节能评估要求的,不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机构的要求完成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标题:不得建设节能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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