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被中国未明说的商业战争规则“疏远”,并经常接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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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鲜明的财富规律指导长期封闭的中国企业,用巨大的经济能量激活长期低迷的中国市场,用先进的制度要素重塑中国经济机制。然而,当商业贿赂丑闻被无情揭露时,这些头上带着耀眼光环的庞然大物开始褪色。
跨国公司的集体“退化”
近年来,麦肯锡、朗讯、摩根士丹利、IBM等财富巨头的商业贿赂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和澄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沃尔玛事件。2003年12月,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申请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为云南省原党委书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彭牧宇的妻子在香港做了一份购物指南,并支付了她10多万元的购物费用。事件发生后,彭慕雨被判10年有期徒刑。
朗讯案。2004年4月,朗讯被曝光支付了近1000名中国政府官员和电信运营商在过去三年中对美国的“访问”,并以“参观工厂和接受培训”为由安排了去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迪斯尼乐园和纽约的旅行。朗讯已经为此捐助了一千多万美元。事件发生后,郎勋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250万美元的严重罚款。
“德普案”。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披露,世界最大的诊断设备制造商德普公司的天津子公司向中国国有医院的医生支付了162.3万美元的现金,以换取这些机构从德普公司购买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获利200万美元。该公司最终因违反《反商业贿赂法》被美国相关机构罚款479万美元。
“IBM案例”。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称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IBM高管与中国建设银行前行长张恩照会面,违反了中国通过中介机构安排金融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作为回报,IBM以“服务费”的名义将225,000美元汇至该中介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然后转交给张恩照。
“家乐福案例”。2007年8月,法国零售巨头家乐福(Carrefour)的中国总部发布通知称,北京的八名经理因涉嫌接受供应商贿赂而被警方拘留。这起案件涉及的贿赂总额超过100万元。
“西门子案”。2008年底,德国电信工程巨头西门子同意支付约13亿美元的罚款,以解决困扰他两年多的贿赂案,创下有史以来最大的商业贿赂罚款。西门子遭受如此严重处罚的原因是,从2003年到2007年,西门子向五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同时,西门子还获得了一个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项目和两个价值8.38亿美元的华南高压输电线路项目。
“摩根斯坦利案”。2009年2月,摩根士丹利向美国证交会提交了一份文件,称该公司发现一名中国房地产员工“似乎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随后两名中国房地产高管宣布辞职。至于摩根士丹利涉嫌在中国行贿,目前正在调查中。
跨国公司在中国商业贿赂名单上轮番出现的结果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国内非政府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Anbang Group)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调查了至少50万起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论中国市场的“潜规则”
客观地说,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并不新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现在已经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大量跨国公司竞相加入中国商业贿赂阵营的事实,反映了国际资本追逐利润的本质,但也显示了其海外扩张战略对本土化潜规则的妥协和屈从。
不用说,中国30多年的对外开放不仅带来了大量的跨国公司,也带来了西方企业公平开放的竞争精神和商业道德。然而,由于强大而根深蒂固的当地文化,新的商业规则无法在短时间内获得市场话语权,旧的习俗或坏的习俗仍然在中国商业领域盛行:个人关系决定企业的生存,而款待和礼物影响竞争对手的命运。面对这样的商业生态,善于经营市场的跨国公司将不可避免地“入乡随俗”。
因此,任何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平衡商业道德与海外市场竞争力的选择。在这种选择中,企业往往被迫陷入“囚徒困境”:如果他们远离商业贿赂,企业可能会失去市场;如果你与他人勾结,你将违背商业道德。毫无疑问,受经济人理性支配的跨国公司最终只能选择后者。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国商场的“潜规则”导致跨国公司的群体被动性“异化”,那么中国市场的特殊利益结构使得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从被动走向主动。
首先,中国市场的巨额利润使跨国巨头敢于在“潜规则”面前做出大胆的举动。以电信业为例,中国电信市场占全球电信市场的10%~15%。朗讯的财务报告显示,中国市场已成为其全球第二大市场,仅次于其在美国的业务。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和0+的利润,朗讯很难摆脱中国式的商业模式,贿赂自然成为打开其商业大门的一把钥匙。
其次,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冒险。商业贿赂和资源垄断齐头并进。在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中,员工手中有太多的垄断资源,电力部门与企业之间有频繁的微观接触。在缺乏全面监管的情况下,那些拥有行政审批权、资源配置权和管理权等公共权利的人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的对象,各种强大组织的寻租机会大大增加,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第三,制度供给的缺乏使得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肆无忌惮。集中表现为我国现行的控制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处罚力度不够。此外,当地政府对跨国公司的放任行为以及企业和商界的长期“习惯性沉默”,不仅造成了人们对潜规则的悲观心理预期,也助长了跨国公司在华的变相非法嚣张。
用制度堵住“贿赂门”
人类通过艰苦的经济探索和追求,获得了一系列的合规经营原则。当这些充满理性精神的规则被亵渎和玷污时,经济活动和社会领域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特别是对于发展中的中国市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产生的“外国垃圾”更具破坏性。
商业贿赂是指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社会团体向潜规则低头,企业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电力部门积极寻租权力,从而将市场竞争变成非法经营与守法经营的恶性博弈。商业贿赂盛行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有序的社会。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与黑箱操作是密不可分的,黑箱操作可以淘汰那些运作正常的企业,破坏中国的市场交易秩序,使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在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影响下,资源不合理地流向跨国公司,当地企业拥有的市场被侵蚀,国家企业实际上被排斥和压制。更重要的是,商业贿赂不仅转移和挤压了企业技术创新所需的正常资本供给,而且强化了“技术逆向选择”,即企业可以通过使用“潜规则”而不是技术变革获得竞争优势。这种逆向思维的传播必然会冲淡和抑制企业创新的动力和热情,阻碍技术进步的进程。
在这方面,我们必须用制度来堵住“贿赂门”。
首先,为了有效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必要制定一部完整的《反商业贿赂法》并加大处罚力度。
其次,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大多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部门已经成为遏制商业腐败的主要制度创新领域。一方面,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包括引入非国有化产权主体实现产权多元化,加强产权自我监控,促进产权人格化,防止产权所有者缺位,加强对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所有权控制。另一方面,要实现商业行为的市场化,包括推进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最小化政府权力的主导作用,推进采购、供销中的阳光招标制度,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
第三,苍蝇不会咬无缝的蛋,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贿赂确实可以在中国找到应对的基础。因此,要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还必须消除中国公职人员寻租的低俗性。
标题:跨国公司被中国未明说的商业战争规则“疏远”,并经常接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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