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7月1日起,关中地区开始实施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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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
排放标准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在重点领域,《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9年7月1日起,在关中地区(Xi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韩城、杨凌示范区、西县新区)销售和注册的轻型汽车应符合《6A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的要求;公共交通、邮政、环卫等城市重型车辆的销售和注册应符合《6A重型柴油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的要求。
第二,凡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以发票购买日期为准)前购买并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后一个月内继续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具体模式、范围及其他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V.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定义的解释
一、本通知所称轻型车辆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公斤(含)的乘用车、载重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和特种作业车辆。
二、本通知所称重型车辆是指总质量最大设计超过3500公斤的乘用车、载重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特种作业车辆。
三、由于燃料种类不同,公告中的轻型汽车包括汽油、柴油、燃气和两用燃料汽车。重型车辆包括柴油和天然气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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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从2019年7月1日起,关中地区开始实施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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