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布器官移植管理暂行规定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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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3月27日消息 据中国卫生部消息,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5章47条,包括总则、诊疗科目登记、临床应用管理、监管和附则。 按照《规定》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器官移植相应的专业诊疗科目。 申请注册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大致应为三级甲等医院,需要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我院在职医生和开展的适合人体器官移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和伦理委员会有完整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医生,不得开展器官移植。 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生,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注册的医疗机构未开展器官移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登记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的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计划的医疗机构。 对取得器官移植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时间生存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立即取消器官移植专业诊疗科目的注册。 卫生部对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情况的巡逻。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责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医疗机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登记,根据情节轻重,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强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在移植各例人体器官之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和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证明人体器官来源的合法性和配型情况,征得同意后对患者实施器官移植。 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观察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预防措施等,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 《规定》确定,不得买卖人体器官。 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捐赠人在器官移植前有权拒绝捐赠器官。
标题:“我国发布器官移植管理暂行规定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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