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刊文:“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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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党的领导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深入学习中大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李林
人民日报(年04月02日07版)
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不仅是法学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 习大同志指出,党与法律的关系是根本问题,如果善于解决,就是法治兴、党兴、国家兴。 如果不能顺利解决,就会出现法治衰退、党的衰退、国家的衰退。 党的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站在党和国家兴衰存亡的高度,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结合全面准确地回答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这样,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更自觉地多次实现党的领导。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基本内涵
现实生活中,有人把党和法律的关系曲解为党的文件和国家法律适用哪一方,领导的指示和国家法治听哪一方,法院依法办案,按照领导说的案子,法律说的等等。 这实际上是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内涵以及两者的关系存在认知偏差。
我们党是以宪法为根本活动标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责任的执政党。 这里所说的党,是包括全体中国共产党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机关等各种主体在内的集合概念。 某共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组织等,只是党的组成部分,不能把他们单纯地等同于党。 法,首先是指由国家制定,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权利和义务,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在我国主要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其次是指法制、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概念,以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遵守全民法律等概念和活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全面系统地回答了如何正确认识党与法律关系的问题,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上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以下六个方面说明了党与法的关系。 一个是本质特征。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二是基本经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三是根本要求。 重申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的义不容辞。 四是相互关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重复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赖社会主义法治。 五是依法执政。 党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党,多次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率先遵守法律。 六是党和法高度统一的顶层设计。 统一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法,党总揽全局,各方面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职工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的该党宪法 所以,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我们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另外,实践中有一点地方和部门以及部分领导干部仍然存在权利大于法、以权压法、不守法、不违法、司法不公、贪污腐败等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在从理论和制度结合上说明党和法高度统一的基础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大力处理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切实把权力纳入法律和制度框架的问题
深刻理解党的领导和法治的高度统一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的生产资料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下,在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无私利的政治基础上,党与人民、党与国家、党与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和谐一致、高度统一的关系。
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来看。 我们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是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法治,以人民为主体、依法治权、依法治国为手段,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归根结底高度统一于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
标题:“人民日报刊文:“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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