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安置房公积金关于确定欠缴单位缴存比例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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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未付单位存款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综合业务部、各存款单位:
为解决住房公积金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因“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晚于单位建立的时间”等原因而无法为员工办理补缴业务的问题,中心决定增加一些催收和开户处理数据,并明确未缴费单位存款比例的具体认定和计算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开户单位在收款过程中不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新设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一、如你按时到中心办理存款登记和员工账户设立手续,中心决定要求单位在2017年1月1日开户时书面确认未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原因、逾期计划、实施标准和法律责任。中央代收开户经办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向单位明确相关政策要求,开户后能直接就地支付的,将随单位首笔汇款一并就地支付;提出支付计划的单位,应根据计划抓紧监督实施。
中心代收开户经办部门应将本单位相关书面确认信息作为开户信息进行扫描归档,并永久保存,以便在中心后续行政执法中阅读并根据内容使用。
第二,在计算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后的拖欠职工人数时,单位开户后每年的存款比例变化、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相应变化都是分段计算的。
第三,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日止,当确定未付单位欠交存款比例时,存款比例应在政策范围内由单位和职工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应按规定偿还执行;如双方不能就存款比例达成一致,中心应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单位提出的存款比例意见进行监督落实。如单位未提出意见或逾期未提出意见,中心将视“单位开户时执行的比例”为单位的默认意见并监督执行。
四、本单位自建立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日止,当欠缴的缴存比例确定后,如果后续单位再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欠缴数额时,也按照相同的缴存比例执行。
Xi安置房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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