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幅提高伤残军人住房补贴最低标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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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颁布了《伤残军人退役安置条例》。根据规定,退役批准后,残疾军人将被审批安置,纳入安置计划并及时移交。患有精神疾病的初级士官被评定为1-4级残疾,因战争、服役或疾病被评定为1-4级残疾的义务兵由国家终身资助。如果一名士官因战争、商业或疾病而致残,并放弃了退休安置,他可以选择终身接受国家的支持。
据新华社报道,民政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有关军民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伤残军人退役安置条例》。这是国家和军队第一次以军事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伤残军人的退役办法、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方面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是做好军队和地方各级伤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和依据。
《条例》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残军人退役安置的方式。规定凡因战或因工负伤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医疗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以及因战或因工负伤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医疗能力的士官,均可安排退休。
退役批准后,残疾军人将被审批安置,纳入安置计划并及时移交。患有精神疾病的初级士官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因战争、服役或疾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由国家给予终身支持。如果士官因战争、事业或疾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他可以选择接受国家的终身支持。
《条例》着眼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伤残军人的深切关怀和高度重视,并专门设立了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很明显,当伤残军人被移交给政府安置时,军队将根据他们的伤残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补贴,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伤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大幅提高,伤残退役军人基本住房补贴明显低于10万元,安置区处于高房价区,地区住房补贴按军队规定执行;分散供养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购(建)房资金保障标准,按安置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固定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政府向接收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和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特殊护理医院提供补贴,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和住房维护方面的支出。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基金的投入。
标题:中国大幅提高伤残军人住房补贴最低标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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