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Xi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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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存款单位、受托银行和Xi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Xi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本政策的通知》,Xi 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款基础
1.201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自然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存款基数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执行。
2.根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1990年第1号),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构成主要包括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19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高于2018年Xi市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955元。员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为缴存基数。如果不超过上限,则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存款基数。存款基数下限不得低于Xi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北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资为1800元/月;呼延区、蓝田县和周至县的最低工资为1700元/月。西安新区和Xi铁路局的最低工资为1800元/月。
第二,存款比率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和上限分别为5%和12%。单位可以在规定的存款比例上限和下限内独立确定存款比例。
第三,每月存款金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组成。每月存款额等于员工每月存款基数与员工和单位存款比率的乘积之和。存款基数、个人存款额和单位存款额应分别四舍五入至元或整数。
四.其他事项
1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
2.生产经营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批准后,可向Xi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
3.独立支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缴存单位应当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少缴。Xi市安置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对未建、未缴、未规范缴纳、拒不整改的单位的处罚力度。同时,应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联合处罚。
5.本通知由Xi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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