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市实施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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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建设报》报道,修订后的《Xi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11月份实施。
新办法规定,在签订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新办法规定,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每月500元的,按每月500元支付。
补偿条款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应当对法律认可的建筑物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有争议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和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a)补偿被征用房屋的价值;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房屋被征用而造成停产或停业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交换房屋产权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附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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