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6000多万房地产业主被判处20年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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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罗某同时担任甲房地产公司和乙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两家公司同时开发了两个房地产项目。在开发之初,以公司和罗某的私人名义,将高息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罗某与好友、柯某串通(另行办理),在安设立宣传处,以这两家房地产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非法吸收社会工作者355人的大额存款,共计6420多万元,其中甲公司吸收6268万元,乙公司吸收152万元。
罗代表两家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并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发行票据。除向杨等人支付33%-34%的“特许权使用费”外,其余非法集资所得将用于公司的项目建设和债务偿还。截至事件发生时,罗某仅偿还了6000多万元集资款中的441617元。
从2012年4月至2012年6月,B公司通过杨等经销商向18名受害者销售了35家已开发商铺。受害者支付购房款共计202万元后,B公司没有交付房屋,也没有退款。事实上,早在2007年左右,这35家商店就被卖给了别人。
B公司长期借高利贷,使公司不堪重负,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它消耗了项目利润并拖欠了大量资金。项目损失严重,无法继续完成项目。
2012年5月,罗被捕。今年7月9日,户县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集资案。
户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受贿罪判处罗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5万元。甲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10万元罚款;B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
标题:非法集资6000多万房地产业主被判处20年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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