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支付取暖费被拒绝后起诉了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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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涉及千家万户,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10月15日,Xi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北政法大学大陆模拟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秦牟某与被上诉人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朗物业)一案吸引了100多名大学生参加。
原告:拒绝支付取暖费并停止加热。迅速道歉
2013年1月11日,原告秦牟某向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莲湖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自己是蓝花城的业主。2012年12月22日,天朗物业在天朗物业缴纳当年采暖费时,拒绝收取2009年和2010年采暖费,并停止供热,因此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裁定:1 .天朗地产在其住宅小区每个单元入口处的公告栏张贴了一封道歉信;2.热损失赔偿1800元;3.损失时间的赔偿为人民币3,000元。
被告:根据催缴通知,只有当拖欠的取暖费没有支付时,供暖才会停止
被告天朗房产辩称,秦牟某未能按照催款通知及时支付拖欠的采暖费,因此暂停秦牟某的采暖权,这是先行使抗辩权的行为,其后果由秦牟某承担。2013年1月16日,为秦某开通供暖系统,秦某已接受物业服务,要求其支付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用908.86元。
原告秦牟某对被告提出的未付取暖费并非其本意并被天朗物业公司拒绝的反诉提出异议。
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莲湖法院认定秦牟某与天朗房产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2年12月12日,天朗物业服务中心发出通知,告知业主计划于2012年12月15日供热,并在7天内支付费用。同年12月22日,秦缴纳年度采暖费时,天朗房产要求秦缴纳2009年和2010年拖欠的采暖费。秦不同意,天朗房产公司拒绝并停止向秦供暖,直至2013年1月16日。
标题:业主在支付取暖费被拒绝后起诉了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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