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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市公共租赁住房商品房项目实施细则

来源:西安新闻网作者:欧陆生更新时间:2020-07-09 17:37: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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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i市商品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2018]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Xi安置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i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7日

Xi安置房项目配有公共租赁房

细则的实际应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农民工、新就业毕业生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的意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结合的住房制度。《关于深化Xi市住房供应侧结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2017〕51号)(办发〔2018〕85号)、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以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区、航空空基地等开发区的规划区域。商品房项目配有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上述区域内新出售的商品房项目(包括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不包括城中村和棚户区的配套开发)应当按照不低于地块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物建设,其中5%无偿移交给政府;10%政府回购。

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面积政府回购价格由土地和建筑价格组成,其中土地价格包含在宗地转让起始底价中;暂定建筑价格为2800元/平方米,由市物价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根据市场建筑价格的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第四条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项目也可以通过集中建设完成配置和建设任务。集中配置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等建设方案必须事先经市房管和规划部门批准,并按照《Xi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集中配置和建设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引》执行。

第五条商品房项目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供应,开发区集中建设项目用建设用地可以划拨供应。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当与商品房项目同时设计、同时配套、同时竣工、同时交付。如果商品房项目分阶段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在第一阶段进行,具体按照《Xi市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及室内装修设计导则》执行。

第七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Xi安珠建设管理集团(以下简称安珠集团)持有,并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接收和运营管理。在安珠集团成立之前,这项工作由市房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市房管部门或安珠集团根据商品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回购合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度,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市年度预算。

安珠集团成立后,应充分发挥融资优势,盘活现有资产,增加经营收入,减轻财务压力,逐步承担起公租房回购资金的主渠道角色。

第二章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商品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一)市规划部门编制宗地规划条件,明确宗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比例、建筑面积(包括无偿划拨面积、回购面积),并送市国土部门、市房管部门。

(二)市国土部门根据宗地规划条件,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价格,并送市房管部门。

(三)市房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价格和建筑价格(如有变化,市物价部门应及时告知),核定政府回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价格,并送市国土部门。

(4)市国土部门根据划拨公租房的政府回购价格等因素进行土地出让,并在宗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明确划拨公租房的比例、无偿出让和回购建筑面积、政府回购价格和共有土地面积等条款。

(五)发展改革部门受理的项目备案信息。

(六)市房管部门和安珠集团审核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并签订《Xi市安置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合同》。

(七)规划部门应当为项目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八)建设部门办理工程招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九)市房管部门和安珠集团负责按照划拨合同回购和接收划拨房屋,并进行产权登记。

(十)市国土部门办理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将向市房管部门或安珠集团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

第十条商品房项目重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一)开发区应当每年制定集中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并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管部门在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后予以答复。

(二)市房管部门与开发区签订《Xi集中划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合同》。

(三)根据集中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开发区合理确定建设资金支付标准。

(四)开发区收取商品房项目的划拨和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集中划拨和建设。

(五)开发区负责起草本区域内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集中配置的商品房项目,集中配置项目的规划住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多个商品房项目配置面积之和。

(六)开发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建设并向市房管部门或安珠集团(含配套公共建筑)移交产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土地、建设、房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划拨的公共租赁住房按时开工、竣工交付。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项目备案申请未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内容的,应提醒其限期改正。

(二)市房管部门对配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项目建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方案,并不得签订《Xi市配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项目建设回购合同》。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Xi市安置房建设回购合同》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和交付期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开发企业土地招标拍卖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列入Xi市社会信用体系中不可信企业名单,取消开发企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资格。

Xi市公共租赁住房商品房项目实施细则

市房管部门不符合开发区集中配建项目建设方案的选址和规划要求,不批准集中配建项目建设方案,也不签订《Xi市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合同》。对于已签订的《Xi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中配置项目建设合同》,如果集中配置项目不符合项目进度要求或未按要求实施,情节严重的,规划区内其他集中配置方案不再审批。

(三)未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项目规划验收手续。

(四)建设部门未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不再办理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4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转让或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商品房项目,或宗地转让方案经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商品房项目,仍按土地出让时点节点对应的划拨政策执行,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县新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呼延区、蓝田县、周至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1。Xi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引

2.Xi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及室内装饰设计导则

附件1

Xi安公租房项目的规划与选址

配套设施建设指南

第一条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的通知》(郑石发[2017]51号)和《Xi市深化住房供应侧结构改革实施方案》(郑石办发[2018]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条集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选址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的居住用地范围内进行,选择居住环境宜居、周边设施成熟、公共交通便利的建成区或邻近区域,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选择教育、医疗、社区管理、养老、文化体育、商业、金融等公共建筑和市政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

(二)应当选择交通便利的公共交通沿线和车站周围布局,半径800米以内的公交车站或者半径1000米以内的轨道交通车站。如果在选址过程中不能满足,应提前制定公交车站布局的专项规划,该规划应与项目同时实施,并在项目竣工交付时满足该要求。

(三)应主要分布在城市建成区。在建成区以外的建设中,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时规划和建设,确保房屋竣工交付和配套设施同时到位。

(四)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的安全性和建设的适宜性,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崩塌影响区或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当现场存在不可避免的地震破裂等灾害时,应评估风险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

第四条市房管部门应指导开发区根据年度供应规模、建设规模和商品住宅用地布局,组织编制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集中配置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集中配置用地,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做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综合交通等的规划布局,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做好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规划的对接工作。

(二)应注重城市设计,合理分区,明确路网结构,有序组织人流和交通流,并综合考虑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和各种工程管线,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三)项目的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应符合我市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集中配置应当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a)市政基础设施。

1.根据计划总常住人口、人口结构和实际需要,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2.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本工程的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均须设置和施工。

3.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卫生教室等各种卫生设施应根据专项卫生规划的要求进行配置,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

4.按照规划和管理标准设置停车位,残疾人助力车、小三轮车和自行车停车位应当合理配置,方便居民使用。

5.道路建设应符合消防、防灾、救援等相关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合理规划设计,与城市(镇)道路充分衔接。

(二)公共服务设施。

1.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2.项目配套服务设施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同时配套医疗、教育、敬老、社区服务、行政、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政等公共设施。

3.社区级和团体级公共设施应重视居委会、物业(含行业委员会)、公安联防站、文化活动室、老年文体活动室、儿童游乐场、健身点、便利店和餐厅的商业配置。

(3)公共安全设施。

1.工程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所、安全疏散场所和消防水源等。

2.公共绿地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进行配置和完善,使其能够与幼儿园、小学的活动场所一起作为防灾避难场所。

附件2

Xi安公租房的户型面积与室内装修

设计和参考

第一条为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根据《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的通知》(郑石发[2017]51号)和《Xi市深化住房供应侧结构改革实施方案》(郑石办发[2018]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导则。

第二条本设计导则适用于我市商品房项目和开发区集中公租房项目的户型面积和装修设计,其中公租房商品房项目的装修设计标准应与本项目商品房标准一致。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装修的主要内容包括:室内外门窗安装到位;地面上的高档瓷砖;白色的墙壁和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地面和墙面用瓷覆盖,吊顶集成吊顶和排风系统安装到位,灶具、操作台、洗菜池和油烟排放系统安装到位,坐便器、面盆和热水淋浴系统安装到位;水、电、气、暖、有线(网络)电视、电话、网络电缆等设施安装到位。

Xi市公共租赁住房商品房项目实施细则

第四条划拨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分为60平方米、75平方米和90平方米,平均家庭面积主要为75平方米,具体如下:

第五条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3/1000的比例免费分配物业办公用房;机动车停车位为每100平方米0.8个,非机动车停车位为每户2个。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材料和住宅产品。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和ISO014001环境认证的制造商产品优先。不应使用高能耗和过度污染的材料。材料中的甲醛、苯、氨、氡等有毒物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和配置标准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和引进人才的生活需求,具体如下:

第八条商品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当保证配套建筑划分清晰,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与商品房分配之间不得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采取其他类似措施,保证住房分配与社区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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